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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南通崇川支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17,6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及收益类型:海通证券中海信托海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海通证券中海信托海鸥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海通证券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行乾元-安鑫(按日)理财。以上均为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4、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中海信托海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托管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本信托计划的募集、成立与申购赎回: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 2019 年【10】月【12】日至 2019 年【11】月【12】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下列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即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成功认购的所有信托单位成立),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a)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0 万份(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对信托单位规模下限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规模为准),且认购资金已足额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b)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已生效;(c)受托人已与保管人签署了保管协议并已生效;(d)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签署了《投资顾问协议》并已生效;(e)受托人已与代理销售推介机构签署了《代理销售协议》并已生效;(f)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6)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 1 元/份;在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7)信托单位认购/申购份数: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各投资单元在投资期限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赎回申请。

  (8)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方式:认购/申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含信托计划成立日)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当在认购/首次申购前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后续追加申购信托单位时无需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投资者授权代理销售机构从其在代理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认购/申购资金至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募集户)。代理销售机构应在收到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后的第1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将全部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9)认购/申购具体流程:1.本信托计划同时设有常规申购开放日和特别申购开放日(统称“申购日”)。其中,常规申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三个自然月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特别申购开放日为受托人指定的、且经受托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期。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可认购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日合格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认购资金/1 元,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可称“认购日”、“信托单位认购日”)当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认购资金于认购日当日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于申购开放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并于申购日(T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申购资金于申购日下一工作日归入信托财产。合格投资者认购/初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请追加的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超过 10万元部分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申购时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应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自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均有效签署且交付认购/申购资金,该合格投资者于认购日当日/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起加入本信托计划、成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申购时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应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该申请已经委托人有效签署或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有效点击确认),自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确认、且交付申购资金,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于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信托单位成立日:1.推介期内的信托单位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购的信托单位在满足下述条件后,于对应的申购日下一工作日成立:(a)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b)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生效(如需);(c) 申购日下一工作日,申购资金已划入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募集户)。特别的,若代理销售机构在收到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未将全部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的,受托人在相关系统已经反馈给代销机构的确认份额将自动注销。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并不代表该委托人认购/申购已经成功,而仅代表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委托人认购/申购是否成功以受托人的 TA 系统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购申请并经受托人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确认;3. 信托单位成立的,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单位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计入信托财产,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单位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4.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截至申购日,信托单位不成立的,若认购/申购资金已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或申购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资金(如有)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单位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下拒绝接受信托单位的申购:(a)本信托计划暂停估值;(b)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通知拒绝/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11) 信托单位的赎回: 赎回开放日及赎回资金.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含当日)设置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受托人不接受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赎回申请(该申请已经委托人有效签署或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有效点击确认)。委托人可于赎回开放日(T 日)赎回相应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10 万份,超过 10 万份部分按10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赎回资金=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于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相应赎回资金于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于该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分配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在某个赎回开放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拟赎回信托单位实际应付的全部赎回资金的,则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根据每个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视为自动撤销赎回。在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

  (12)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1. 债券类资产: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2.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活期存款、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基金;3. 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含期货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主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13)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信托存续期内每一个工作日和本信托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受托人于估值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保管人复核完成并提供报告。受托人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保管人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全体受益人接受并认可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估值结果。对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子基金,受托人原则上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基准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但若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份额净值的,受托人有权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由于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引起的估值误差,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中海信托海鸥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托管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本信托计划的募集、成立与申购赎回: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下列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即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成功认购的所有信托单位成立),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a)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0 万份(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对信托单位规模下限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规模为准),且认购资金已足额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b)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已生效;(c)受托人已与保管人签署了保管协议并已生效;(d)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签署了《投资顾问协议》并已生效;(e)受托人已与代理销售推介机构签署了《代理销售协议》并已生效;(f)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5)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 1 元/份;在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6)信托单位认购/申购份数: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各投资单元在投资期限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赎回申请。

  (7)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方式:认购/申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含信托计划成立日)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当在认购/首次申购前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后续追加申购信托单位时无需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投资者授权代理销售机构从其在代理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认购/申购资金至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募集户)。代理销售机构应在收到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后的第1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将全部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8)认购/申购具体流程:1.本信托计划同时设有常规申购开放日和特别申购开放日(统称“申购日”)。其中,常规申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三个自然月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特别申购开放日为受托人指定的、且经受托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期。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可认购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日合格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认购资金/1 元,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可称“认购日”、“信托单位认购日”)当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认购资金于认购日当日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于申购开放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并于申购日(T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申购资金于申购日下一工作日归入信托财产。合格投资者认购/初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请追加的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超过 10万元部分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申购时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应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自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均有效签署且交付认购/申购资金,该合格投资者于认购日当日/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起加入本信托计划、成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申购时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应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该申请已经委托人有效签署或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有效点击确认),自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确认、且交付申购资金,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于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9) 信托单位成立日:1.推介期内的信托单位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购的信托单位在满足下述条件后,于对应的申购日下一工作日成立:(a)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b)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生效(如需);(c) 申购日下一工作日,申购资金已划入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募集户)。特别的,若代理销售机构在收到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未将全部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的,受托人在相关系统已经反馈给代销机构的确认份额将自动注销。受托人在相关系统中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信息并不代表该委托人认购/申购已经成功,而仅代表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委托人认购/申购是否成功以受托人的 TA 系统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购申请并经受托人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确认;3. 信托单位成立的,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单位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计入信托财产,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单位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4.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截至申购日,信托单位不成立的,若认购/申购资金已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或申购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资金(如有)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单位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下拒绝接受信托单位的申购:(a)本信托计划暂停估值;(b)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通知拒绝/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10) 信托单位的赎回: 赎回开放日及赎回资金.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含当日)设置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受托人不接受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赎回申请(该申请已经委托人有效签署或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有效点击确认)。委托人可于赎回开放日(T 日)赎回相应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10 万份,超过 10 万份部分按10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赎回资金=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于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相应赎回资金于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于该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分配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在某个赎回开放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拟赎回信托单位实际应付的全部赎回资金的,则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根据每个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视为自动撤销赎回。在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

  (11)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1. 债券类资产: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2.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活期存款、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基金;3. 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含期货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主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12)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信托存续期内每一个工作日和本信托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受托人于估值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保管人复核完成并提供报告。受托人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保管人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全体受益人接受并认可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估值结果。对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子基金,受托人原则上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基准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但若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份额净值的,受托人有权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由于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引起的估值误差,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4)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不超过50亿份。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5)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期收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向第三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2.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超过7日的债券逆回购、优先股以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等;股权类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若未来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对该比例限制予以修改或取消,管理人经公告后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无需再征得持有人同意 ;现金类资产占计划的0-10%,开放日,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期限在1年内(含1年

  (6)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公告终止本集合计划。

  (7)份额结构: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风险级份额,每期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并于当次开放期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风险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优先级份额分类发售,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但不限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多个分类,优先级各分类产品的开放期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

  (8)推广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开放期: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期限分类。

  (9)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

  (10)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管理方式: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1)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A.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B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C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E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F估值日: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G估值方法: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4、建设银行南通崇川支行

  (1)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安鑫”(按日)现金管理类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2)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4)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具体如下: 1. 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 货币市场基金; 4. 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5.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0%-2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比例为 0%-90%;协议存款比例为 0%-50%;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的比例为0%-80%;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为 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5)产品运作说明、产品规模:本产品规模上限:3000 亿份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产品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认购。若在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申购份额与存续份额的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产品的申购和追加申购。本产品规模下限:3000 万份若募集期届满,本产品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若本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产品清算程序。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本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6)认购/申购/追加投资/暂停申购 :1.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签约账户,认购资金当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于产品成立日进行认购资金扣划。2. 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的,客户签约账户内的资金从产品成立日开始参与到本理财产品中;产品存续期内,申购本产品或追加投资的,申购申请实时确认,客户签约账户内资金将于申购当日冻结,并于当时划转客户指定账户里的投资本金。3. 产品存续期内,客户申购或追加投资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签约账户,申购或追加投资资金将于申购当日冻结,并于当时划转客户指定账户里的投资本金。4. 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2) 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3) 其他可能对本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4) 申购限额:单个工作日中,产品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当日累计申购份额-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触发申购限额。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启动产品申购限额。中 国建设银行有权对申购限额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5)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6)产品赎回 :1. 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提出赎回申请,客户赎回的资金实时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申请赎回晚于每个开放日的15:30,则只能于下个开放日赎回(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部分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2. 客户若选择赎回部分份额,则未赎回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部分赎回后的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

  (7)资产估值范围:1. 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和。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本理财产品资产单位净值=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份额。2. 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购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3.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于每日进行估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001元,小数点六位后四舍五入。

  (8)资产估值方法 :1. 现金、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2. 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3. 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1)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价格偏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需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产品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4. 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6.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上述资产净值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9)暂停估值: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10)理财收益说明:1.产品单位净值,每个产品开放日(T 日)测算开放日前一个自然日(T-1 日)产品单位净值,T 日(开放日)公布 T-1日(开放日前一个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客户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时,根据 T-1 日(开放日前一个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客户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产品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6 位,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2.费用本产品收取固定销售费为 0.30%/年,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让利投资者,固定销售费率优惠为 0.10%/年,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固定销售费率恢复为 0.30%/年。固定管理费 0.20%/年,固定托管费 0.02%/年和超额业绩报酬,上述费用在计算客户产品单位净值前扣除。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251,077,703.57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43,385,822.00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176,0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70.1%,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案例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元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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