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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 人,代表股份85,876,6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5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5,871,6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814,1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5,809,1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8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8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8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徐樱、张熙子

  (三)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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