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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长沙分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协议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及概述

  公司近年受金融去杠杆、中美贸易战、资管新规、银行风控力度加大的影响,出现了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债务不能偿还,涉及多起诉讼纠纷,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2019年12月18日,公司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对公司合计存在人民币10.1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化解债务风险,尽快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浙商银行长沙分行协商情况,浙商银行长沙分行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浙商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浙商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消,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4亿元,其中4.14亿元已达成解决方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曹永贵先生,曹永贵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公司股份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

  三、《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债务总额”,系指截至2020年5月19日,经甲乙双方对账,乙方共欠付甲方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以实际转让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1.2“标的债务”,系乙方未付甲方的部分债务本金及截止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乙方未偿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即人民币3,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1.3“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3.5丙方受让标的债务的还款期限、执行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以甲方批复执行。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四、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协议是协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上述协议的签订,对满足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对公司加快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带来积极的影响。

  上述《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签订此协议。

  六、监事会意见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债权人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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