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江宁荟枫酒店5楼一号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庆财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66,512,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58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56,612,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51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00,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6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30,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29,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6%;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00,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6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66,50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2,4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66%;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7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766,50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7,17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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