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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本公司董事万胜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71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1%),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1,6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09%);董事商晓红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5,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3%),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9%),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公司董事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

  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公司董事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上述人员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1)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份来源为公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减持期间商晓红女士敏感期买卖股票违规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申请将年报披露日期延至2020年4月28日。商晓红女士于2020年3月4日、3月5日合计减持公司股票400,800股,减持金额合计6,498,518元,商晓红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鉴于对商晓红女士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商晓红女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已于2020年4月24日向社会公开通报。

  商晓红女士作为公司董事,节后一心扑在公司防疫情工作上,为公司的复工复产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本次错误主要是由于对法规理解不透导致的,非有心所为,亦不存在谋求利益的目的。商晓红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三 、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的股份数量符合其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 、备查文件

  1、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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