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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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