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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0-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一)2019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19年11月12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持续与通用汽车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的公告》称,近期与通用汽车新签署26份产品供货合同,预计将新增2020年收入约4亿元人民币,项目车型的生命周期内产品销售收入累计预计将超过18亿元人民币。2020年预计新增收入约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5.37%。经查明,上述合同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并生效,但公司迟至11月12日才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存在滞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据此,我部决定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二)2020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0年4月1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开闸处理。公司提交披露上网文件中缺失年度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提交披露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公告未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二十九号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中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未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项,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已积极进行规范改进,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口头警示外,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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