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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创业板 发行承销制度做出特别规定

未来科创板也会相应修改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5月22日,证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特别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以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在总结近年来新股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尤其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特点,制定了《特别规定》。

  据起草说明,《特别规定》起草思路主要有两点:一是借鉴科创板经验,紧扣存量板块特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制度取得积极效果,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发挥,《特别规定》借鉴科创板核心制度安排,在基本制度上与科创板总体一致。同时,充分考虑创业板作为存量板块的现实复杂性,在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作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

  二是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主要作原则性规定。《特别规定》在现行发行承销制度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做好板块统筹、提升效力等级、强化监管力度,并为下一步全面完善发行承销基础制度做好衔接。《特别规定》主要是定原则、立框架、划底线,同时由交易所规定具体指标等要求,提高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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