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生(天津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能够为中小投资者“遮风挡雨”。
栾伟华(新疆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监管部门而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使命,也是资本市场监管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宿晓(吉林证监局法制处处长):新证券法总结过往有益经验,各项制度都围绕着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样一个理念来设计,为投资者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支撑。
王明生(陕西省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处长):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国家经济增长和上市公司成长的红利,是投资者的正当诉求。
高洁(贵州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投资者是维系整个生态运行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余兴喜(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对于“现金奶牛”型的公司,就应该多进行现金分红。
丁建强(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新证券法解决了投资者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的,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李雪飞(东北证券副总裁):作为直接面对广大投资者的证券金融机构,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
朱剑锋(第一创业证券副总裁):相信新证券法实施后,可以进一步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
刘闯(渤海证券副总裁):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了,价值投资这一理念才有可能推行开。
黄斌(西部证券副总、董秘):如果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投资者保护就只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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