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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20-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青岛豪杰”)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11130万元及相关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本诉讼系原告与股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约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原告”)因与青岛豪杰存在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称,2007年9月15日与被告签订《山东省平度市新河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山东省平度市新河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转让给被告,探矿权转让总价款13200万元,分十三期支付。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已经到期的探矿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确定,自2007年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应付探矿权转让款8200万元,现已支付1930万元,尚欠原告转让款6270万元,该款项支付期限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同时协议约定自2012年起尚未到期的探矿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同样顺延至2017年6月30日。

  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探矿权转让款11130万元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1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受让赖积豪先生持有的青岛豪杰55%的股份时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与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前的青岛豪杰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需要所需承担的全部债务、以及由此孽生的债务及或有负债由赖积豪先生承担,公司和股权转让后的青岛豪杰不承担任何偿付义务;若赖积豪先生未能履行此偿付义务而追诉到青岛豪杰,则由其所持有的青岛豪杰的相应股权及分红进行等额偿付。”本诉讼系原告与股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务,公司将根据上述约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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