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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约79,363,641.71元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执行申请人):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

  被告方(执行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刚泰控股提供贷款7,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9年4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刚泰控股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455,828.03元(其中:罚息1,446,345.81元、复息9,482.22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本息共计71,455,828.03元。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7,000万元借据正常利率标准5.4375‰/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8.15625‰/月;2、判决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三)案件前期进展

  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0,000,000为本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4375%。上浮50%利率计付,扣减已经归还的6398.54元);二、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079元,由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884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195元。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一)向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支付款项79,363,641.71元(暂计);

  (二)交纳执行费146,764元(暂计)。

  诉讼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上海)”)、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6,165.2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上海)、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置业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上海)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到期利息948,777.17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703,691.73元);(2)刚泰控股(上海)承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置业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刚泰控股(上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及到期利息人民币948,777.17元;

  (二)被告刚泰控股(上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6月11日期暂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人民币703,691.73元);

  (三)被告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在最高额人民币60,0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刚泰控股(上海)追偿;

  (四)确认原告对被告刚泰置业享有截至2020年1月14日的破产债权人民币64,435,049.3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48,777.1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130,710.13元,诉讼费人民币350,56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2、原告方: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3、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2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归还贷款本金56,748,471.97元,利息1,138,344.2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诉讼请求1中国鼎黄金应还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一)判决情况

  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鼎黄金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归还借款56,743,571.97元,支付利息1,138,344.2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此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2、刚泰控股、徐建刚对前述第一项国鼎黄金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645,619.7元及债务利息。并以被执行人国鼎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国鼎黄金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

  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浙01执23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

  将以国鼎黄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1破17号《决定书》,相关裁决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对被申请人国鼎黄金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

  (2019)沪7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破17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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