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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13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侯毅提供财务支持等事项,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详细说明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请说明其一致行动安排;如否,请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充分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表决权委托、银川金控向侯毅提供财务支持等情况

  根据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金控”)与侯毅签署的《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毅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银川金控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或受让股份、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使得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侯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5%以上。其中,包括在侯毅依法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银川金控将分批受让侯毅所持有上市公司不低于115,221,459股股份,同时银川金控向新纶科技和侯毅提供财务支持。

  根据银川金控与侯毅签署的《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毅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35%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侯毅将其所持有的新纶科技股份共257,507,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的表决权委托至银川金控行使。

  二、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020年5月17日,侯毅与银川金控签署了《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除了协议约定事项以外,侯毅与银川金控不存在其他与表决权委托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侯毅与银川金控亦未就一致行动做出任何约定,双方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新纶科技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因此侯毅与银川金控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此外,根据侯毅与银川金控分别作出的《关于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关于与侯毅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双方未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三、侯毅与银川金控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本款列明的12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下面就侯毅与银川金控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是否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逐条比对如下: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川市国资委”)直接持有银川金控73.28%股权,银川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银川金控26.72%股权,银川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银川市国资委,因此,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银川金控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银川市国资委,侯毅为自然人,因此,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侯毅为自然人,侯毅未在银川金控及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任职。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侯毅未参股银川金控,不存在对银川金控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侯毅与银川金控分别作出的《关于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关于与侯毅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侯毅未就银川金控取得新纶科技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侯毅与银川金控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重合,二者未投资同一企业。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侯毅向银川金控提供银川金控认可的质押担保。在质押担保完成后,银川金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分批汇入 12.5 亿元资金,用于银川金控受让侯毅持有的新纶科技股份的预付款,侯毅用上述 12.5 亿元资金清偿其部分未偿还借款。上述12.5亿元属于银川金控未来受让侯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预付款,至最后一次股份交割完成,若银川金控支付的预付款不足以冲抵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差额部分由银川金控另行补足;若预付款金额超过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差额的部分由侯毅按照约定利率还本付息。

  基于上述,本次权益变动中,侯毅与银川金控集团之间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情形不属于导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利益安排,侯毅与银川金控集团不会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因此,侯毅与银川金控集团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中虽然侯毅与银川金控集团之间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利益关系不会导致侯毅与银川金控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侯毅未持有银川金控股权,此项情形不适用。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侯毅未在银川金控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项情形不适用。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侯毅未持有银川金控股权,未在银川金控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此项情形不适用。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鉴于银川金控不属于自然人,不适用本项第一种情形;银川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银川市国资委,侯毅及相关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控制银川金控,不存在本项第二种情形。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侯毅不存在控制或者委托银川金控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此项情形不适用。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侯毅与银川金控分别作出的《关于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关于与侯毅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侯毅与银川金控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律师意见

  经核查《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侯毅与银川金控分别出具的《关于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与《关于与侯毅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声明》等相关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中,虽然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该利益关系仅限于双方就本次权益变动作为交易对方,且双方的经济利益不是一致的,该情形不属于导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利益安排,侯毅与银川金控不会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认定侯毅与银川金控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有充分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侯毅持有你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及质押冻结情况、承诺事项以及立案调查影响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实质构成股份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侯毅持有新纶科技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及质押冻结情况、承诺事项以及立案调查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侯毅持有新纶科技普通股股份257,507,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其中,侯毅因2016年非公开发行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2,098,052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8.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股的6.26%;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57,499,944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股的22.34%;无股份冻结情况。

  2020年4月9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0号),因新纶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侯毅拟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侯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侯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裁,还需符合相关法规对董监高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侯毅出具的声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侯毅无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限售、减持承诺。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实质构成股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以及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查询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侯毅将其持有的新纶科技257,507,8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除分红(包括转增、送股等)、股份转让、股份赠与或股份质押权利等直接涉及侯毅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之外)全部委托给银川金控行使,但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直接涉及侯毅授权股份所有权处分事宜的权利并未委托给银川金控,仍由侯毅享有,相应义务亦应由侯毅继续承担。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侯毅与银川金控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将在侯毅依法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时启动,届时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并未构成且不涉及股份转让。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关于股份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对已质押股份的转让、收益的限制,但并未对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以限制,因此,已质押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不受限制。经核查侯毅提供的相关质押合同,侯毅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需要征得其他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形。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侯毅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除分红(包括转增、送股等)、股份转让、股份赠与或股份质押权利等直接涉及侯毅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之外)全部委托给银川金控行使,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委托行使权利的范围、委托期限等具体内容。《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和形式符合《担保法》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公司法》、《担保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违反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

  侯毅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对其所持有新纶科技股份的转让,因此不涉及违反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根据侯毅出具的声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侯毅无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限售、减持承诺。

  五、律师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质押合同以及侯毅出具的相关声明等相关文件,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实质构成股份转让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的情形。

  3、请你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自查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有,请及时予以披露并就消除损害作出约定安排。

  回复: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董事会通过对账目凭证、银行流水、企业征信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核查,认为侯毅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侯毅也对此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为银川金控,其为银川市国资委旗下控股子公司。银川金控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取得上市公司22.35%的表决权,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银川金控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旨在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并能协助上市公司积极解决债务问题,增强业务拓展能力,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金控已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的披露了相关情况。

  4、请明确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情况;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对你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交易各方及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请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侯毅持有上市公司257,507,8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银川金控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银川金控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侯毅持有上市公司257,507,852股普通股对应的22.35%股份的表决权。同时,在本次《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后,将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基于上述情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银川金控,而银川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交易各方及上市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合作协议》里4.1.2条约定:“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等职权对标的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实施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外,应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标的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同时,《合作协议》里4.2.2条还约定:“乙方促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调整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外,标的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标的公司仍应当由以乙方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依法独立运营,但发生管理团队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除外。”上述约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增强相关员工的信心,进一步稳定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三、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银川金控,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银川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提请各位投资者关注此项风险。

  5、《合作协议》约定:“为保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促使被替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请解释该表述的具体含义并说明具体保障措施。

  回复:

  如上市公司被替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短期内离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为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协议》约定被替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上市公司离职。

  为保证上述被替换人员继续任职于上市公司,本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里4.2.2条约定:“乙方促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调整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外,标的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标的公司仍应当由以乙方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依法独立运营,但发生管理团队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除外。”同时,《合作协议》里4.3.2条还约定:“乙方承诺,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乙方将促使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签署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与标的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6、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至公开披露期间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如有,请说明具体买卖数量、获利情况、交易原因以及是否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请向我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回复:

  2020年5月19日,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专区系统上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至公开披露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7、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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