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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22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东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1,687,125,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59.858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673,976,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59.391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共13,148,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0.4665%。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9人,代表股份16,685,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0.592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3,53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0.1255 %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共13,148,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0.4665%。

  3、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2020年5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2020年5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杨中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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