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孔建肃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4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利率为年利率36%。2018年1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年6月20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7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3、2019年7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各原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20,438,376.55元,支付利息604,751.96元,并应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9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71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公司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果前述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