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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51版)

  股票简称:长源东谷            股票代码:603950

  

  特别提示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及徐能琛之兄徐能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李佐元、李险峰、李从容同时承诺:在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期内职务变更或离职的,仍恪守上述承诺。在担任长源东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冯胜忠、陈绪周、黄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长源东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期内职务变更或离职的,仍恪守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克武、迟媛、郑刚、刘斌、凡晓、华风茂、张际标、丁志兵、张勇军、王鸿博、柯小松,法人股东襄阳创新、深创投、红土创业、荣盛投资以及公司非法人股东北京融鼎、洞庭资本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李佐元、徐能琛、李险峰及李从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本人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将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且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在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充分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须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4、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并降低对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款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定不得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相冲突,并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论证及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须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全体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上市后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每年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安排:

  (一)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以及其他全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四)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其次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增持,最后由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累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高于税后薪酬总额的80%。

  4、在上述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回购、增持程序。

  (五)其他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除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佐元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徐能琛、李险峰、李从容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当年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3、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其当年从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回购程序的启动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新股议案后,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发出提示性公告。有关回购新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价格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回购数量

  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的发行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2、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程序的启动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应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发出提示性公告。

  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购回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购回价格

  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购回数量

  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2、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评估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均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9.75%、21.84%及28.11%,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13元/股、1.05元/股及1.55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会增加,而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在投入运营后方可逐步达到预定收益,因此公司面临发行完成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788.05万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64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38号文批准。证券简称“长源东谷”,股票代码“603950”。本次发行的5,788.05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20年5月26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5月26日

  (三)股票简称:长源东谷

  (四)股票代码:6039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3,152.2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788.0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788.0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Xiangyang Changyuandonggu Industry Co., Ltd.

  3.法定代表人:李佐元

  4.注册资本:17,364.15万元(本次发行前)

  5.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

  6.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洪山头工业园)

  7.邮政编码:441104

  8.电话号码:0710-3062990

  9.公司网站:www.cydgsy.com

  10.电子信箱:cydg2001@126.com

  11.董事会秘书:刘网成

  12.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金属结构件、工位器具、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加工、销售;五金交电 、五金工具、建材、通用设备及备件、仪器仪表、计量衡具的批零兼营;电线电缆(需办许可证的产品除外)生产储藏;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不含分销);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材料的铸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柴油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模式包括产品销售及受托加工。产品销售模式下,公司自行采购缸体、缸盖、连杆、飞轮壳、主轴承盖、齿轮室、排气管等毛坯进行加工后向客户销售;受托加工模式下,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为其提供的缸体、缸盖、连杆等毛坯进行加工。

  14.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分类代码:C3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具体任职及任期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监事具体任职及任期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财务总监1人、董事会秘书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及任期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李佐元,其持有公司9,145.18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2.67%。徐能琛系李佐元之配偶,李险峰系李佐元之子,李从容系李佐元之女。李佐元、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14,339.11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2.59%。李佐元、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时,各方应按照一致的意见进行投票,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应以李佐元意见为准。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7,364.15万股,本次发行5,788.0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23,152.2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下转C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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