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0版)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制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5,180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788.05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3,152.2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81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783,026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51,972,659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4,815股,包销金额为1,973,325.15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15,090,705.00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为众环验字[2020]170004号)。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
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为3,156.37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5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众环验字[2020]170004号),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915,090,70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83,527,029.52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53元/股。(以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69元/股。(按照公司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公司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0]170002号审阅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2020年1-3月财务报告的议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略有下降,同比下降0.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加0.96%,主要系公司2020年3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降低,信用减值损失减少。
2020年1-3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加13.33%、13.32%、10.04%,主要系公司2020年1-3月的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2020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365.66万元,现金流情况较好,主要系2019年四季度公司经营业绩较好,营业收入较高,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于2020年一季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襄阳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长源朗弘”)已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襄阳长源朗弘(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东、范本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年4月1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保荐代表人:喻东、范本源
联系人:喻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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