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5日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1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2,118,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77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2,114,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73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人,代表股份3,118,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14,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4,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14,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9%;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14,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14,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芯瑞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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