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科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5,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民事裁定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明”)诉科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2)。近日,河南亚明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就该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科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原告河南亚明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被告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河南亚明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科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0万元;
2、判决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亚明主张与两个被告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并基于合同关系请求二被告赔偿拆除所建路灯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二被告并非原告《通辽市大青沟地质公园马头琴景观路灯项目供应与安装合同》、《通辽市大青沟地质公园路灯智慧控制系统及变压器供应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主张其与两个被告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成立。故二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亚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00元退还原告河南亚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民事裁定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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