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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约150,851,784.49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0)闽民终3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和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合计约150,851,784.49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37%,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58%。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40,369,049.46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58%,具体情况如下: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仲裁)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和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非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0,482,735.03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79%,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2016年9月8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12.17万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公告。因金政旭和本溪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厦工”)为辽宁厦工提供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于2019年7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对辽宁厦工所负债务(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货款本金52,033,298.3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资金占用费11,195,051.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5”号公告。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应就第三人辽宁厦工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121”号公告。

  因金政旭和本溪厦工不服(2019)闽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2020)闽民终301号】,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2、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原为本公司山东地区的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6年5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黄河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山东黄河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黄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30,993,822.6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33”号公告。

  因双方均不服(2016)闽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山东黄河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4月26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338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吴自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3、青岛凯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凯锐”)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9年7月,公司正式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凯锐支付货款2,010,746.1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019年7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6”号公告。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青岛凯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860,746.1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青岛凯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4月30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0203执6651号】,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4、天津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厦工”)为公司早期经销商,因拖欠公司货款且无可执行财产已被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天津厦工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庄高扬、王修德、吴德来三人系公司股东但未按法律约定对天津厦工进行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公司于2020年3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庄高扬、王修德、吴德来对第三人天津厦工所负的未清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包括:截止至2018年11月9日货款本金3,890,256.04、逾期付款违约金2,266,463.169元(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迟延履行期间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743,341.353元(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2020年3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0)闽0203民初3923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其财产,保证后续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已按相关规定执行内部信息暂缓披露程序,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目前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5、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晟辉元”)为本公司江苏地区的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年11月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晟辉元支付拖欠货款19,927,980.93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58”号公告。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0”号公告。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终1393号】,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南京晟辉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工股份货款18,277,980.93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为6,648,540.01,之后以18,277,980.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502,626元,由南京晟辉元、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54元,由原告厦工股份负担1221元,由被告南京晟辉元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负担174,8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2016年起,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申远”)与厦工股份签订多份产品经销协议,在产品经销协议中,双方就付款结算等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约定了若长沙申远逾期付款,则需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向厦工股份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履行期间,长沙申远从厦工股份购买大量产品对外销售,但长沙申远长期拖巨额货款未按时结清。2018年1月2日,厦工股份向长沙申远公证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函》,将长沙申远截止2017年8月31日所欠货款33,312,945.4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创程资产,然而长沙申远未向创程资产还清款项,创程资产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1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866号】传票,厦工股份作为本案件的第三人。

  2020年5月21日,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初866号】,判决如下:①长沙申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程资产支付货款本金33,312,945.47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36,84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5,005.06元。②戴志华对长沙申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长沙申远追偿。③创程资产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长沙申远名下位于湖南长沙暮云经济开发区伊莱克斯大道的一处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长沙申远的上述债务。④创程资产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戴志华名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老垅坡社区的一处房产,就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5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长沙申远的上述债务。⑤创程资产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易霞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68号金坤苑的一处房产,就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长沙申远的上述债务。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及进展

  1、合肥擎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擎动”)系公司经销商,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与合肥擎动签订三份《厦工产品经销协议》。产品经销协议中,双方就经销区域、经销产品、付款结算等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约定了合肥擎动逾期付款的,应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经销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与合肥擎动通过《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进行多次对账,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合肥擎动欠付公司本金770,590.09元,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合肥擎动公司偿还无果,被告李磊、卜英翠、朱龙、程海建、阚家梅、刘超、杨驰、庄继萍也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公司特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203民初8477号】。

  2、2009年6月23日,经厦工股份董事会经决议,同意聘请蔡奎全为公司总裁。2012年11月13日,蔡奎全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2013年7月11日,蔡奎全辞去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务。2019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工股份破产重整一案。经清产核资发现,公司此前错误地向蔡奎全发放了部分劳动报酬,请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蔡奎全立即向厦工股份返还劳动报酬1,047,700元。2020年4月,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0203民初5424号】。

  3、长沙中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与厦工股份签订物资供应合同,总金额1014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长沙中传机械有限公司按约向厦工股份供应变速箱,厦工股份欠付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4月30日,厦工股份欠款256,479.39元。2014年1月,长沙中传机械有限公司成立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传变速箱”)。当年2月1日,长沙中传机械有限公司致函业务合作单位,将其债权转让给长沙中传变速箱。厦工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长沙中传变速箱曾要求厦工股份管理人确认债权,但厦工股份管理人对其债权不予确认,长沙中传变速箱特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变更为221,070.4元人民币。近日,厦工股份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初1179号】,判决如下:确认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对厦工股份具有破产债权本金221,070.4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债权本金221,07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厦工股份负担。

  4、2016年9月,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顺达”)与厦工股份签订设备改造项目合同,双方约定了改造内容、施工期、合同价格等事项,合同金额91万元。合同签订后,厦工股份按约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给无锡顺达,但无锡顺达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改造工程经预验收后仍需整改。2019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厦工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无锡顺达向厦工股份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475,930元(其中债权本金455,000元、利息20,930元)。9月28日,无锡顺达收到《债权审查通知书》,管理人不予确认前述债权,无锡顺达特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初148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用8439元,由原告无锡顺达负担。

  5、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润”)代理采购石材原材料等事宜,但因东方天润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厦工国贸产生额外产货物损失费用,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方天润立即支付货款。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于2019年1月26日受理该案件【(2019)闽0203民初2799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9-07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厦工国贸胜诉,判决书号为(2019)闽0203民初2799号;但因东方天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厦工国贸于2020年1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工国贸于2019年1月20日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闽0203执2504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9-074)。2020年4月,厦工国贸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03执2504号之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福建省建瓯市源达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项目客户。双方合作过程中,因源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厦工国贸采购款,厦工国贸于2019 年 12 月 2 日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20-016)。

  2020年4月30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厦仲裁字20191320号】,裁决如下:(一)源达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款1,884,496.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吴建兴、雷爱丽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源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仲裁费用34,411元,全部由三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10日内将被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34,411元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厦仲裁20191319号】,裁决如下:(一)源达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28,654.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为250,796.83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1,128,654.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偿请之日止)。(二)源达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9,500元。(三)吴建兴、雷爱丽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源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仲裁费用29,292元,全部由三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9,29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厦工国贸与華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華鑫亨”)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厦门佰瑞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捷顺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高旻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厦工国贸与崋鑫亨发生的交易,均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完毕,但華鑫亨却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 891,723.63 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接到厦门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2018)闽 02 民初 587 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9-074)。

  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案号:(2018)闽02民初587-2号】,保全相关情况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2020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继续冻结厦工国贸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账户款项15,399.18元。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8)闽02民初587号之二】,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工国贸名下价值6,832,732.97元的财产。2020年4月9日,公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587号】,判决:一、厦工国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華鑫亨支付货款229,661欧元;二、驳回華鑫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8元,由華鑫亨负担14,370元,厦工国贸负担20,888元。

  8、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宇”)为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焦作”)的原料供应商,因山东恒宇提供的电池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厦工焦作造成经济损失,厦工焦作于2020年1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东恒宇退还厦工焦作电池采购货款2,613,380.00元。厦工焦作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2020)豫0811民初254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3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20-017)。

  2020年4月13日,厦工焦作收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0811民初254号】,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恒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厦工焦作货款2,613,380元并赔偿损失4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67元,由被告山东恒宇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6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仲裁)案件提坏账准备约3,655,012.47元,预计负债金额约1,856,064.55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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