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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六)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七)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八)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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