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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0-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018年分别发行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560065,债券简称:15中铝MTN003)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801190,债券简称:18中铝MTN002),符合“64号公告”中永续债的范围。

  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公司发行的永续债适用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的15中铝MTN003、18中铝MTN002符合“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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