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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53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9:15至2020年5月26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8人,代表股份174,425,6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303%。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人,代表股份128,761,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859%。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45,664,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443%。

  2、公司董事韩周安先生、刘雪琴女士、刘捷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位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6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7%;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0年银行授信总额度及办理授信时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6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7%;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398,5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45%;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3%;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位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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