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号
债券代码: 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30名已离职或绩效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回购资料已提供齐全,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3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406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不参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772,016,757股。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权益分派的拟回购限制性股份189,406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54,365,470.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4.29%。
如在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为3,772,016,757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股份189,406股后,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3,772,016,757-189,406=3,771,827,351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771,827,351×0.20)÷3,772,016,757≈0.19999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199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限售流通股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1566863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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