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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1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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