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1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