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14:0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18号院5号楼六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1,85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25,800,523股的59.6468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6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1,251,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78%。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611,833,2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23,9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58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535%;反对股23,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65%%;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刘畅
(三)结论性意见: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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