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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本次分配方案分配比例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自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因公司2019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对其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3.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2%。公司总股本由258,470,000股减少至257,639,000股。公司在《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中已经考虑到上述变化,利润分配方案以扣除已回购并注销的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831,000股)并剔除已回购股份(1,488,201股)后的总股本256,150,799股作为权益分派的计算基数,因此分红的股本基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256,150,799.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1,488,201.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57,639,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411,329,479股。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是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7,639,000股剔除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因回购产生的库存股1,488,201股后的256,150,799股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153,690,479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11,329,479股(不扣除已回购的股份1,488,201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40,984,127.84元=256,150,799股×0.16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价格计算时,每股转增股本比例应以0.5965342计算(每股转增股本数=实际转增股本数/总股本,即0.5965342=153,690,479÷257,639,00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1.590758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1.590758元=40,984,127.84元÷257,639,000股×10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转增股本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590758元/股)/(1+0.5965342)。

  四、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3日。

  五、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配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20年6月3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0年6月3日。

  八、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九、相关参数调整说明

  1、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411,329,479.00股摊薄计算,2019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9元。

  2、公司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承诺如下: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9.82元/股,经历次权益分派,对上述股东的承诺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截止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11.17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股东的承诺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6.88元/股。

  十、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西湖区耀江文欣大厦316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君刚、欧荣芳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电话:0571-88259336

  十一、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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