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信托贷款本金19亿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10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500号《民事裁定书》,因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告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按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裁定,后续本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50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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