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为了使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针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公司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全面自查。
1、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2018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业绩补偿款,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收款14,599,090.00元、营业外收入14,599,090.00元,对调增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当期坏账准备729,954.50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729,954.50元。
2、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资金拆借,于2018年度发生的资金占用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收款234,137,438.00元、其他应付款234,137,438.00元,对调增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当期坏账准备11,706,871.90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1,706,871.90元。
3、公司2018年度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未能收回资金,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收款35,5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35,500,000.00元,对调增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当期坏账准备1,775,000.00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775,000.00元。
4、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长期借款逾期于2018年应向其支付的违约金,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付款6,474,166.67元、营业外支出6,474,166.67元。
5、公司应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付款1,300,000.00元、管理费用1,283,018.86元、其他流动资产16,981.14元。
6、公司2018年度对外借款的利息,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减其他应付款2,341,342.47元、财务费用2,341,342.47元。
7、公司电表制造板块2018年度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2,264,637.33元、其他应付款坏账准备10,442,662.34元、资产减值损失32,707,299.67元。
8、公司电表制造板块2018年度的往来款项重分类,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收款8,380,604.27元、调减预付账款8,547,898.43元、、应付账款68,031.54元其他应付款99,262.62元。
9、公司子公司北京赫美思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柳州市邦联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提供的咨询服务,经公司重新确认后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调增营业收入621,359.22元、应收账款320,000.00元、调减预收账款301,359.22元,调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000.00元、资产减值损失16,000.00元,调增营业成本100,000.00元、调减管理费用100,000.00元。
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18年度的影响合计为:应收账款调减21,960,637.33元、预付账款调减8,547,898.43元、应付账款调减68,031.54元、预收款项调减301,359.22元,其他应收款调增267,962,643.53元、其他流动资产调增16,981.14元、其他应付款调增274,971,999.58元;营业收入调增621,359.22、营业成本调增100,000.00元、管理费用调增1,183,018.86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增46,935,126.07元、营业外收入调增14,599,090.00元、营业外支出调增6,474,166.67元,财务费用调减2,341,342.47元等会计差错。
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公司按追溯重述法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对2018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对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3、对2018年度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4、对2018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三、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针对会计差错,公司调整了2018年财务报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公司提供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对会计差错涉及更正事项执行了充分审核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京永专字(2020)第310228号】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京永审字(2020)第110031号】,认为公司上述差错更正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会更加客观、准确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同时提醒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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