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按照面值发行。该可转债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战略投资者所控制的可转债认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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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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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拟以发行可转债方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0。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140,000万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400万张。最终发行的可转债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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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转股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标准,初始转股价格为3.56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0年3月27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13,000,372,307股为基数(总股本13,528,438,719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528,066,41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300,037,230.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819,795,641.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4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3.46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相应作除息除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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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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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债券期限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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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2.00%、第二年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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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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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锁定期
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限售期满后,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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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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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息偿付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或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行使回售权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债持有人偿还可转债本金及当期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计息日: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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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锁定期结束后,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条件的可转债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公司向深交所、结算公司等提交行使强制转股权申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的,不得执行强制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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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锁定期结束后,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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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孰低者。
向下修正条款的具体适用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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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可转债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70%时,则当次转股时应按照当期转股价的130%进行转股,且当次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30%。
向上修正条款的具体适用安排如下:
注:当期转股价指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或因适用向下修正条款,经调整而形成的适用于全部存续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但不包括因适用向上修正条款而形成的、仅适用于当次转股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4、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5.担保与评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6.其他事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27.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可转债募集的配套资金将按轻重缓急次序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偿还公司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公司拟优先满足本次购买资产中现金对价支付需求,其次满足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决议有效期
28.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有效期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
公司就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控股子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华星”)2019年11月购买武汉华星1.26%股权、公司2020年3月28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向TCL华星增资50亿元、公司2020年4月购买TCL华星0.8448%股权,与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TCL华星、标的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表,TCL华星购买武汉华星1.26%股权对应的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公司拟对TCL华星增资对应的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公司购买TCL华星0.8448%股权及本次交易对应的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之和,占交易前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期末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购买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考虑到2018年末公司尚未完成将智能终端等业务剥离给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事项,2018年比2019年相关财务指标数据更大,从谨慎角度出发,上表在测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采用了2019年度经审计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分母。
注3:为保持可比性,表中标的资产对应2019年资产净额与交易对价孰高的数据,为本次交易作价421,700.00万元加上武汉产投于评估基准日后从武汉华星所获分红20,300.00万元的合计值。
注4:表中营业收入指标,以相关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总收入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武汉产投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公司与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优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与广东恒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众联评估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799号)及《备考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552号);公司聘请众联评估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就标的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0]第1110号)。公司董事会经审议批准上述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以众联评估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以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公司及武汉产投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合理。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的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标准。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定价标准。
本次交易项下股份、可转债的发行及转股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即期回报摊薄情况预计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相关措施并出具相关承诺。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即期回报摊薄情况预计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美元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议案》。该议案规定,本次拟发行境外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境外美元债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债券后续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境外美元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28日。除对决议有效期进行延长外,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本次发行美元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及授权事项均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6月15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通过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会议将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2.《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2.01交易对方
2.02标的资产
2.03定价依据以及交易价格
2.04支付方式
2.05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2.06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7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2.08发行数量
2.09锁定期安排
2.10种类、面值、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2.11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12发行方式
2.13发行数量
2.14转股价格
2.15转股股份来源
2.16债券期限
2.17债券利率
2.18转股期限
2.19锁定期安排
2.2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2.21本息偿付
2.22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
2.23有条件回售条款
2.2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25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2.26有条件赎回条款
2.27担保与评级
2.28其他事项
2.29本次支付现金对价购买资产
2.30决议有效期
3.《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3.0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概述
3.02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3.03发行对象
3.04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3.05发行方式
3.06发行数量
3.07锁定期安排
3.08种类、面值、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3.09发行对象
3.10发行方式
3.11发行数量
3.12转股价格
3.13转股股份来源
3.14债券期限
3.15债券利率
3.16转股期限
3.17锁定期
3.1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3.19本息偿付
3.20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
3.21有条件回售条款
3.2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3.23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3.24有条件赎回条款
3.25担保与评级
3.26其他事项
3.27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3.28决议有效期
4.《关于审议
5.《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6.《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议案》;
8.《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9.《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10.《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的议案》;
11.《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12.《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13.《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1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17.《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8.《关于本次交易即期回报摊薄情况预计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19.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美元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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