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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0-056

  债券代码:128086         债券简称:国轩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战略投资”),不触及要约收购。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轩”)和实际控制人李缜先生将合计向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转让其持有的国轩高科56,467,637股股票,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公司将向大众中国定向发行相当于本次发行前国轩高科已发行的股份总数30%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12.19元的转股价格全部转股,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281,116,473股,按此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84,334,941股(含本数)。

  《股份转让协议》的股份交割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等事项为前提条件,如《股份认购协议》未在其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生效或被终止,双方均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交割条件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等事项全部成就为前提条件。《股东协议》除大众中国限制性承诺自协议签署日起生效以外,其他条款将自本次战略投资完成时生效。

  2、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国轩、李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晨先生(以下简称“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创始股东方”)合计持有公司369,620,2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73%,李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在股份转让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持有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高于持有公司第二大表决权的股东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5%以上,有权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因此,股份转让及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即时发生变化。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后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结束后,若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则大众中国将成为持有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大众中国提名的董事将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届时大众中国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商务部批准外国战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本次战略投资(如适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机构审查通过本次战略投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如适用)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过户。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国轩、实际控制人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晨与大众中国签署了《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缜、李晨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珠海国轩、李缜(以下合称“转让方”)与大众中国签署了《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李缜,作为卖方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和大众中国签署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珠海国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899,5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20%)、李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568,0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80%)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约定协议转让给大众中国,即大众中国将从珠海国轩及李缜合计受让所持国轩高科56,467,63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将向大众中国定向发行相当于本次发行前国轩高科已发行的股份总数30%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可转债按照12.19元的转股价格全部转股,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281,116,473股,按此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84,334,941股(含本数)。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大众中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内或大众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战略投资完成后,双方同意公司董事会总人数应保持9名不变,其中包括5名为非独立董事,4名为独立董事。在战略投资完成后直至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前,只要李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同意在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5名创始股东方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公司董事,包括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以及4名大众中国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公司董事,包括2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

  本次交易前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众中国持有公司股份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假设珠海国轩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已全部一次性换股;(2)假设非公开发行前可转债已按照12.19元的转股价格全部转股。按此测算,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84,334,941股(含本数);(3)假设大众中国放弃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其表决权比例比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比例低5%。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转让方一:

  姓名:李缜

  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转让方二:

  企业名称: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虹桥一路2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缜

  注册资本:1,98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5081600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05-04-15

  经营范围:商业批发、零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经营期限:2005-04-15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珠海国轩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受让方

  企业名称: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1号楼1层103、104、105、106、5层、7层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迪斯

  注册资本:13041.496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048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设立日期:1999-02-04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整车除外),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六)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七)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租赁公司;(八)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九)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一)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二)委托境内其它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整车除外)或其母公司产品(整车除外)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三)以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方式经销汽车维修服务所需的零配件、原辅材料、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提供相应的车辆展示、营销和售后服务;批发日用品、II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9-02-04至2049-02-03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大众中国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0年5月28日,珠海国轩(卖方1)和李缜(卖方2)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大众中国(买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1.1股份转让

  在本协议生效后并于交割日(定义见下文),珠海国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899,599股股份(于签署日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2%)、李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568,038股股份(于签署日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8%)(以下合称“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议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部分标的股份转让不可分割,应为一个整体交易,双方均无权利或义务仅履行部分标的股份的转让。

  1.2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90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亿零陆佰零肆万肆仟壹佰陆拾壹圆叁角(RMB1,406,044,161.30)(其中应支付给珠海国轩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陆亿贰仟万零壹拾伍圆壹角(RMB620,000,015.10),应支付给李缜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柒亿捌仟陆佰零肆万肆仟壹佰肆拾陆圆贰角(RMB786,044,146.20),合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订金

  2.1订金监管账户

  2.1.1珠海国轩与乙方应于签署日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签订一份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并在签署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以珠海国轩的名义开设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资金统称为“监管资金”。

  2.1.2除非本协议或监管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监管账户中解付任何资金需由珠海国轩和乙方向监管银行共同发送付款指令。

  2.2订金

  2.2.1乙方应在签署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账户支付人民币陆亿贰仟万零壹拾伍圆壹角(RMB 620,000,015.10)(“订金”)。

  2.2.2除本协议第2.2.4 条及第3.3.2 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监管资金应仅用于以下用途:(i)偿还珠海国轩质押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的银行贷款,或(ii)用于赎回珠海国轩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作为担保而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约定用途”)。

  2.2.3珠海国轩和乙方应遵循以下程序在约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解付订金:

  2.2.3.1珠海国轩应(i)于签署日向乙方提供一份书面清单,列明珠海国轩可能使用监管资金偿付的所有贷款、该等贷款的债权人以及将解质押的股份数;及(ii)向乙方发出一份或多份书面通知(“解付请求”),说明拟解付监管资金的计划付款日期(或截止日)、金额、付款对象及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并附上有效协议、承诺和/或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称“支持性文件”)证明存在约定用途下的债务及质押。为免疑义,(i)如果在签署日前支持性文件已经提供给乙方审核的,则不需于签署日后再次提供;并且(ii)本解付请求中所述的收款方银行账户应为支持性文件中指明的债权人名义下的银行账户,且支持性文件还应明确说明相关债务及质押的条款;

  2.2.3.2在收到解付请求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与该等解付请求有关的最后一份支持性文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二者中后发生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审阅该等解付请求并回复、确认该等解付请求是否与约定用途一致;并且

  2.2.3.3在解付请求符合约定用途且珠海国轩已经按照本协议第2.3.1条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前提下,乙方应在确认解付请求后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解付请求所载的金额、付款对象和收款方银行账户和珠海国轩共同签署并向监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指示监管银行从监管账户中相应付款。

  2.2.4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珠海国轩有权保留订金而无需向乙方返还,且应视为乙方已向珠海国轩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受让珠海国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转让价款。乙方有权获取订金在监管账户中产生的累计利息。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第2.2.4 条和第3.3.2条解付监管账户中的任何剩余资金(如有)。

  2.2.5如本协议未完成交割而按照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解除的,珠海国轩应向乙方返还全部订金及其累计利息。双方同意以监管账户内的全部监管资金支付该等款项,由珠海国轩与乙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三(3)个工作日内共同签署并向监管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指示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中剩余的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监管账户中剩余的监管资金不足以支付订金及其累计利息的部分由珠海国轩在上述时间内支付现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3股份质押

  2.3.1在乙方根据第2.2.1条支付订金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质押56,467,637股(包括珠海国轩持有的24,899,599股以及李缜持有的31,568,038股,总计占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总发行股份数的百分之五(5%))上市公司股份以担保本协议第2.2.5条项下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2.3.2双方同意,如果第2.3.1条下质押的股份以连续二十(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计算的总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低于订金(“贬值事件”),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3.2.1条及第2.3.2.2条的如下规定向乙方质押甲方所持有的额外股份。

  2.3.2.1乙方将在出现贬值事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额外质押通知”),(i)说明贬值事件的发生,计算市场价值的基准日(该基准日应为乙方发出额外质押通知之日)及市场价值的具体金额;及(ii)要求甲方质押额外的股份给乙方。

  2.3.2.2收到额外质押通知后,如果甲方有足够额外的不受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应在收到额外质押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质押一定数量的、额外的上市公司股票给乙方,以使质押给乙方的所有股份截至额外质押通知之日的市场价值不低于订金。如果甲方所有未抵押和不受限制的额外股份和已向乙方质押的股份总额截至额外质押通知之日的市场价值仍然低于订金,则甲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未抵押和不受限制的股份都质押给乙方。

  2.3.3对于第2.3条下的股份质押,甲方与乙方应(i)于本协议签署日为第2.3.1条下的股份质押签署一份股份质押协议,或(ii)于甲方收到额外质押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为第2.3.2条下的股份质押签署一份股份质押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和该股份质押协议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证登”)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为免疑义,除非是必要的改动,为第2.3.2 条下的股份质押所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尽可能地与为第2.3.1 条下的股份质押所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相同。

  2.3.4甲方与乙方应在珠海国轩按照第2.2.5条返还了全部订金及其累计利息后三(3)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并签署必要文件以解除根据本协议第2.3.1 条及第2.3.2条办理的所有股份质押。

  2.4董事选举

  2.4.1乙方按照第2.2.1条支付订金后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推荐一名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4.2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乙方推荐的人选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促成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该候选人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表决并使得该等候选人当选。

  2.4.3本协议在交割之前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促使其按照第2.4条规定推荐并当选的上市公司董事在乙方收到按照本协议第2.2.5条向乙方全额退还的订金及其累计利息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辞职函(该辞职函应立即生效)。

  3、交割与付款

  3.1在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前提条件”条款项下前提条件均满足或被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期限内,甲方和乙方应向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以及中证登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并同时向中证登提交解除根据本协议第2.3.1条及第2.3.2条办理的所有股份质押的申请。

  3.2 中证登出具并颁发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为本次交易的交割(“交割”),股份过户当日为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3.3双方同意于交割日后一(1)个工作日内:

  3.3.1 除依照本协议第2.4.2条推荐、提名及选举的董事外,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召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上市公司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提名乙方推荐的一(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两(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等股东大会应在本第3.3.1条所指的董事会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召开;

  3.3.2 完成第3.3.1条所述事项后,珠海国轩及乙方应共同发出指令指示监管银行(i)如有必要,由监管账户向珠海国轩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关款项,以使监管账户中所付出的款项金额等于人民币620,000,015.10元;(ii)将监管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如有)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且

  3.3.3 完成第3.3.1条所述事项后,乙方应向李缜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45,439,730.07元。

  3.4所有四(4)名由乙方提名的董事都成功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李缜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40,604,416.13元。

  4、前提条件

  交割取决于本条项下前提条件均得到适当满足或根据本协议被相对方豁免。

  4.1与甲方相关的条件

  甲方应完成如下前提条件:

  4.1.1甲方持有的无质押且可自由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少于标的股份总数。为本条之目的,根据本协议第2.3条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被视为未被质押的股份;且

  4.1.2在履行本协议第2.4.2条之外,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三(3)名董事(包括一(1)名非独立董事及二(2)名独立董事)提交辞任董事职位的辞职函(该辞职函应自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新的董事之日起生效)。

  4.2与乙方相关的条件

  乙方应完成如下前提条件:

  4.2.1乙方已在中证登开立证券账户;且

  4.2.2除依照本协议第2.4.2条推荐、提名及选举的董事外,乙方已按照本协议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或提名三(3)名董事候选人(包括一(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两(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候选人。

  4.3与双方共同相关的条件

  甲乙双方应共同完成如下前提条件(该等条件不可被豁免):

  4.3.1 股份认购协议已经生效,且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发行期首日已经确定;且

  4.3.2 就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5、上市公司管理权

  甲方和乙方同意,本次交易,连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交易完成后,在交割时将不会立刻造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6、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6.1在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拆股或合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或转让价款的调整。

  6.2为免疑义,本协议交割日后,若发生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现金分红,该等分红、利息以及相关权利应归乙方所有。

  7、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对守约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对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7.3除前述违约责任外,如一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其他方付款,其应就应付未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的期间内向收款的一方额外支付滞纳金。

  7.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8、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8.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9、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

  9.2 虽然有上述规定,双方同意,在如下情形下,乙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协议:

  9.2.1 股份认购协议在其签署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未生效;

  9.2.2 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规定终止;或

  9.2.3 自乙方支付订金之日起至交割日,甲方持有的无质押可自由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少于标的股份总数,且甲方在该等短缺发生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满足的。为本条之目的,根据本协议第2.3条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被视为未被质押的股份。

  9.3 虽然有上述规定,双方同意,在如下情形下,甲方中任何一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协议:

  9.3.1 股份认购协议在其签署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未生效;

  9.3.2 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规定终止;

  9.3.3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未根据第2.2条规定支付订金;或

  9.3.4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3.3.3条规定付款,且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仍未付款。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

  2020年5月28日,公司与大众中国签署《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可参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摘要”。

  (三)股东协议

  2020年5月28日,创始股东方和大众中国签署了《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缜、李晨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放弃表决权

  1.1大众中国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战略投资完成”)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放弃表决权承诺”)。

  1.2双方确认,上市公司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其中包括大众中国将放弃的表决权数量。因此,创始股东方应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前至少六(6)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大众中国,双方应在大众中国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共同确定大众中国于战略投资完成时将放弃的表决权数量。

  1.3上述放弃表决权承诺将于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a)该等放弃表决权承诺36个月的承诺期到期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36个月后其他延长期间到期;

  (b)大众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者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小于15%;

  (c)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低5%;

  (d)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在战略投资完成后减少5%,或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少于15%;或

  (e)第三方控制上市公司。

  尽管有上述约定,在本第1.3条中的上述情形发生时,大众中国有权自行决定并保留仍然保持其放弃表决权承诺至不确定期限的权利。如果大众中国决定在本第1.3条的上述情形发生时,保持该放弃表决权承诺,该等承诺将成为大众中国的可撤销的承诺。

  1.4作为大众中国收回其根据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的前提,大众中国需遵守、满足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监管机关的所有程序和要求。如果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结束将导致大众中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大众中国必须满足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以及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所有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关于信息披露、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的监管要求(统称“控制权条件”)。该等情况下,创始方股东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支持大众中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众中国应在收回根据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之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创始股东方。

  1.5在放弃表决权承诺有效期间,大众中国不得增加其表决权比例,使其表决权比例与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之间的差距少于5%,或以其他形式谋求控制上市公司。

  2.合作委员会

  2.1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计划、商业规划、战略定位以及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的事项)表决前,双方应通过合作委员会沟通并交流意见。

  2.2 为免疑义,合作委员会仅为沟通、交流目的而设立。双方无意在合作委员会上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表决事项达成一致表决的意向,亦不会就双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表决事项做出决议。

  3.董事提名

  3.1战略投资完成后,双方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总人数应保持九(9)名不变,其中包括五(5)名非独立董事,四(4)名独立董事。

  3.2在战略投资完成后直至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前,只要创始人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同意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集股东大会(如必要)并在该等会议上投赞成票)促使:

  (a)五(5)名创始股东方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包括三(3)名非独立董事及两(2)名独立董事;以及

  (b)四(4)名大众中国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包括两(2)名非独立董事及两(2)名独立董事。

  3.3在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 条放弃的表决权后,双方同意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采取以下行动:

  (a)在五(5)个工作日内,创始股东方应促使其在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前提名的一(1)名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提交辞任董事职位的辞职函(该辞职函应自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新的董事之日起生效),且大众中国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一(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且

  (b) 在上市公司收到上述辞职函和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后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i)通过决议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二十(20)日内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上市公司董事,并(ii)向股东大会提名大众中国根据本条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4在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后,只要大众中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双方同意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集股东大会(如必要)并在该等会议上投赞成票)促使四(4)名创始股东方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包括两(2)名非独立董事及两(2)名独立董事。

  3.5在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后三(3)年内,但不晚于战略投资完成后六(6)年内,大众中国可以基于商业上的合理性自行决定,考虑和支持创始人作为优先候选人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前提是创始人具有履行其作为董事长的职务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要求的任职资格。

  4.专门委员会

  4.1自战略投资完成起至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前,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创始股东方将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至少一(1)名大众中国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每一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并促使大众中国提名的一(1)名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4.2在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后,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大众中国将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至少一(1)名创始股东方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每一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

  5.高级管理人员

  5.1自战略投资完成起至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前,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创始股东方应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大众中国推荐的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和首席合规官职位的候选人当选。

  5.2在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后,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大众中国应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创始股东方推荐的上市公司技术负责人、人力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职位的候选人当选。

  5.3 双方推荐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相关职位职务所需的合理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应与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在一方或其关联方同时担任除董事或监事职务之外的其它职务,满足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一方应促使其推荐的管理层候选人签署必要的声明、承诺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要求的法律文件。

  6.股份比例差距和质押通知

  6.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创始股东方不得增加其持股比例以使其持股比例与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之间的差距小于5%。如果由于可归因于创始股东方的原因导致上述持股比例的差距小于5%,则:

  (a)在放弃表决权承诺有效期内,大众中国有权恢复放弃表决权承诺中承诺放弃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无论此种承诺的内容如何,但前提是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将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且

  (b)大众中国收回其依照第1.1条放弃的表决权后,创始股东方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确保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高至少5%。创始股东方的上述表决权放弃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i) 大众中国不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或(ii) 在创始股东方全部或部分恢复表决权后,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与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之间的差距大于5%。

  6.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项导致创始股东方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达到或超过创始股东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0%(也包括创始股东方质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超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0%后进一步股份质押),创始股东方应该在其设定前述质押或与第三方质权人签署相关质押协议之前提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将此事项书面通知大众中国。

  7.优先购买权

  7.1在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如果一方(“转让方”)希望以协议转让方式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证券,应在其开始筹划该等出售(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潜在买方或与任何潜在买方磋商交易)后尽快告知另一方(“非转让方”)其拟出售证券的初步意向及初步计划出售的证券数量。转让方应在实施该等出售前向非转让方发送一份正式书面通知以告知该等拟议出售,通知中应包括拟出售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购买方(如有)等信息。非转让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等拟出售证券,但应在收到该等出售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果非转让方在前述二十(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选择拒绝购买拟出售证券或未能书面回复,则转让方可以在非转让方书面拒绝之日起或前述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以二者孰早发生为准)30 日内完成拟议出售。

  7.2尽管有上述第7.1条约定,除非大众中国同意,创始股东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本协议约定的实体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除外)或其他无法识别受让方的方式转让股份的除外。

  7.3尽管有上述第7.1条约定,除非创始股东方同意,大众中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本协议约定的实体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除外)或其他无法识别受让方的方式转让股份的除外。

  7.4任何一方以协议转让或协议大宗交易以外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受上述第7.1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限制,但应遵守以下约定:

  (a)通过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除外)转让的,在任意连续90天内转让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

  (b) 通过集中竞价转让的,在任意连续90天内转让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且

  (c)在任意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通过协议转让或协议大宗交易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

  8.反稀释及优先认购权

  8.1双方确认,双方均希望其各自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不得被稀释。双方在上市公司就发行股份或其它证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尽可能早地提前沟通,以充分交换彼此对该等发行的意见。

  8.2如果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或其它证券,双方均同意促使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向双方分别提供按照其届时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比例认购额外发行证券的权利,以使双方各自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不被稀释。为避免疑义,前述认购额外发行证券的权利不构成一方认购该等证券的义务,一方不行使该等认购权利不影响另一方行使该等认购权利。

  8.3尽管有前述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经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的上市公司的任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不适用第8.1条或第8.2条的约定。

  9.战略合作

  9.1大众中国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应符合适用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和规则、交易所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准则,尤其是该等规则项下关于关联交易定价、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如适用)。大众中国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签署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2在优先满足上市公司需求的前提下,创始股东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支持大众中国及其关联方获得自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原材料的机会,在优先保证上市公司采购的前提下,尽量促使该等采购的条款与上市公司向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条款相同或类似。为避免疑义,创始股东方没有义务确保上述原材料的采购及相应条款和条件。

  10.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稳定性

  10.1 战略投资完成后,双方应尽合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稳定性,促使上市公司在战略投资完成后五(5)年内不会采取以下行动:

  (a)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员工进行裁员,且总数超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员工总数的10%;或者

  (b)每年解雇或替换上市公司总监或以上级别员工超过该等员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总数的20%,但计算前述比例时不应包括以下情形导致的人员变动:(i)该等员工主动辞职;或(ii)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解除与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明确起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人员分为“总裁”、“副总裁”、“总监”、“副总监”和“经理”(级别从高到低排列),其中“总监”主要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监或上市公司各子公司总经理和研究院各分院院长职务的管理人员。

  10.2 但是,如果经济或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适用的法律、法规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或员工做出必要改变,而无需受限于前述第10.1(a)条和第10.1(b)条的规定。

  11.上市公司的研发

  11.1 双方应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研发能力和改进自主研发创新体系。双方同意, 在战略投资完成后五(5)年内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研发投入金额和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研发计划。

  12.限制性承诺

  12.1 自签署日起,在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不少于15%的前提下,大众中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任何控股子公司)获取对中国境内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任何从事汽车动力锂电池生产业务的企业的控制。在战略投资完成后五(5)年内,如果大众中国因任何原因没有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本第12.1条在战略投资完成满五(5)年时失效。

  12.2 自签署日起,除通过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实施或事先与上市公司协商一致外,大众中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24M Technologies, Inc.、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合肥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仅为本第12.2 条之目的,“投资”包括以控股、参股、购买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期权的形式实施的股权投资。

  12.3 此第12.1 条和第12.2 条所述之大众中国“控股子公司”仅指大众中国直接或间接拥有:(i)超过其50%的投票权(如该实体中股东会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则大众中国应该有权决定该实体的董事会超过半数的成员的人选,即控制董事会过半数的投票权),且(ii)超过其50%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的实体。

  13.合规

  13.1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除非截至签署日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禁止,在战略投资完成后创始股东方和大众中国应立即促使其各自任命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采取所有适当行动使上市公司采用必要的会计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和保持具备合理细节的账簿、记录和账户,准确、公正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交易和资产处置;并维持良好的内部会计管控系统。

  13.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除非截至签署日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禁止,自战略投资完成起30日内,创始股东方应配合大众中国,并促使由其任命的董事采取所有适当行动(包括在必要时通过董事会决议)促使上市公司提供全面配合,以使大众中国能够自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进行进一步的合规尽职调查(“交易后合规尽职调查”),该交易后合规尽职调查的范围由大众中国提出。创始股东方及大众中国应共同决定适当的措施及行动以减轻和纠正交易后合规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任何不合规行为。

  13.3 在适用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除非截至签署日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禁止,自战略投资完成起150日内,创始股东方和大众中国应采取行动让上市公司董事会采取并实施合规管理体系(“CMS”),以恰当地应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面临的合规风险。上市公司的CMS应当以遵守包括ISO 37001 及《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在内的有关预防贿赂和腐败行为的知名标准和指南为目标,并应考虑上市公司因其与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的性质和情况所面临的风险。

  13.4 上市公司将采取的CMS应至少包括以下措施:

  (a)由审计委员会牵头进行的识别合规相关风险的初步合规风险评估,以及采取适当措施设计和改善内部管控的程序,重点关注第三方商业合作伙伴、礼品和招待费;

  (b)旨在预防和发现贿赂和腐败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该政策同时应要求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账簿记录,并形成充足的内部合规管控;

  (c)关于利益冲突的政策以及披露与评估此类冲突的程序;

  (d)规范上市公司员工行为的商业行为准则;

  (e)定期从实践角度交流合规法律、以构建上市公司合规文化的培训与沟通项目;

  (f)所有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以举报或寻求合规、反贿赂、反垄断及反腐败和道德问题指引的举报制度,包括能够匿名举报相关问题的举报热线和举报电子邮箱。如果在上述第13.3条中规定的期间内未能建立该等举报制度,则可以将建立该等举报制度的期间延长至战略投资完成后360日;

  (g) 对所有合规、反贿赂、反垄断及反腐败和道德问题投诉和举报(包括匿名举报)的调查程序,以及采取恰当纠正措施和纪律处分以防止将来类似不当行为发生的程序(包括对CMS进行必要的改进)。如果在上述第13.3条中规定的期间内未能落实该等调查程序,则可以将建立该等调查程序的期间延长至战略投资完成后360日;

  (h)评估申请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的候选人的背景调查程序,该程序重点针对可能是前政府官员的候选人。如果招聘了具有政府相关背景的候选人,则必须提供并保存招聘该等人员的正当理由和原因;及

  (i)评估所有有权代表上市公司行事和/或将与政府官员交往的第三方商业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代理商、代表人、分销商、经销商、供应商及咨询公司等。

  13.5 如果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任何合规法律的行为,该方应补偿另一方遭受的与该等违法行为有关的或因该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支出、责任或损失,并保证另一方不受损害。任何创始股东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任何合规法律的行为,创始股东方应共同且连带地对大众中国承担本第13.5条项下的责任。

  13.6 在任何违反第13条任何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允许违约方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守约方应授予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提供违约救济的机会。若违约方没有不当延迟即开始违约救济,但是出于与违约方无关的原因,其无法在原定期间内完成对违约的救济,违约方可以向守约方要求合理延长此救济期间。

  14.违约责任

  14.1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对守约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5.协议期限

  15.1 除本协议第12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外,本协议将自战略投资完成时生效,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以最早者为准)自动终止:

  (a)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b)创始股东方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少于10%;

  (c)大众中国及其关联方合计的持股比例少于10%;

  (d)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与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之差超过15%;

  (e)一方或其提名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协议,且未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补救;

  (f)创始股东方、大众中国及其各自关联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g)战略投资完成前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其条款被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情况

  (一)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129,352,733股,控股股东珠海国轩直接持有公司206,303,657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8.27%。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晨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34,844,188股和28,472,398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1.94%和2.52%。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69,620,2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73%,李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战略投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大众中国将合计持有公司440,802,5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303,126,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大众中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战略投资完成后,双方同意公司董事会总人数应保持9名不变,其中包括5名为非独立董事,4名为独立董事。在战略投资完成后直至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前,只要李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同意在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5名创始股东方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公司董事,包括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以及4名大众中国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公司董事,包括2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

  本次交易前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众中国持有公司股份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假设珠海国轩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已全部一次性换股;(2)假设非公开发行前可转债已按照12.19元的转股价格全部转股。按此测算,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84,334,941股(含本数);(3)假设大众中国放弃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其表决权比例比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比例低5%。

  根据上述安排,在股份转让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持有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高于持有公司第二大表决权的股东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5%以上,有权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因此,股份转让及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即时发生变化。

  (三)放弃表决权承诺到期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情况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后,若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双方同意在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创始股东方促使其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前提名的1名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且大众中国应向公司董事会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收到上述辞职函和推荐后,双方应促使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提名大众中国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众中国持有公司股份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假设珠海国轩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已全部一次性换股;(2)假设非公开发行前可转债已按照12.19元的转股价格全部转股。按此测算,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84,334,941股(含本数)。

  根据上述约定,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后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结束后,若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则大众中国将成为持有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大众中国提名的董事将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届时大众中国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若顺利完成,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动力锂电池业务的发展。上市公司作为国内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领先企业,与大众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战略布局高度契合。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与大众中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各自在技术和资源方面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双方在新能源领域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六、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商务部批准外国战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本次战略投资(如适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机构审查通过本次战略投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如适用)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缜、李晨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2、《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李缜,作为卖方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

  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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