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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二年五月

  股票简称:凯迪股份     股票代码:605288

  

  Changzhou Kaidi Electrical Inc.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5、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4)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回报规划》。

  6、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凯中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一致行动人凯恒投资、常州凯磊、常州凯杨、周潇颖女士、徐淼女士,陆晓波先生、徐建峰先生、徐潇星女士、蒋荣华女士、严国红先生、周燕琴女士、姚步堂先生、陈绪培先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陆晓波先生、徐建峰先生、徐潇星女士、蒋荣华女士、严国红先生、周燕琴女士、姚步堂先生、陈绪培先生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周殊程、周荣清、凯中投资、凯恒投资承诺:

  “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凯迪股份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凯迪股份股票的,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凯迪股份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凯迪股份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3、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若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凯中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若凯迪股份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凯迪股份股票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凯迪股份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凯迪股份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若凯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殊程、周荣清、周林玉承诺:

  “本人承诺并保证凯迪股份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凯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并保证凯迪股份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凯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坚持技术研发与工艺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为战略,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继续在新产品、新工艺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工艺、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主营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通过改善和优化现有的生产工艺,进一步降低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强化公司当前的市场主导地位;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投入,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公司在细分领域的市场份额。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巩固公司在既有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全球范围内选聘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凯中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殊程、周荣清、周林玉,以及一致行动人凯恒投资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凯迪股份;

  3、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凯迪股份所有;

  4、本人/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凯迪股份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依法赔偿凯迪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凯迪股份;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凯迪股份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凯迪股份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凯迪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四)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凯迪股份;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凯迪股份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凯迪股份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凯迪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因本所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生产的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目前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应用领域及客户范围还将逐步扩大,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是一家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拥有较为完善的研发创新体制平台,具备与客户开展同步研发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及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和升级,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下游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公司多年来一直以生产线性驱动系统产品为主,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取决于下游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受全球及国内的整体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及人均消费能力的逐步提高,全球市场对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的需求量也快速增加,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出现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衰退的情况,上述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可能下降,则下游行业的需求不足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无法保持持续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下降甚至经营业绩下滑。

  (三)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6%和13%。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成本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主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公司的营业成本将会增加,并且公司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汇率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82%、50.44%和52.40%,出口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自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影响。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拓,预计公司的出口销售收入占比将保持稳定,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总体可控。但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持续升值,将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参与线性驱动行业竞争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线性驱动产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应用较为广泛,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中国线性驱动市场尚处于市场开拓期,但发展速度较快。国外跨国公司最早进入线性驱动行业,通过多年的积累,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较高的品牌效应和完善的销售渠道。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生产经验积累,在生产规模、设计工艺、制造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日益成熟,已具备与国际知名品牌竞争的实力。随着行业市场空间的不断扩大,更多竞争者可能会加入本行业,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服务配套能力的优势,可能会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六)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190.08万元、25,521.70万元和20,295.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45%、22.47%和16.69%。近年来,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的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6月20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2018年8月23日起实施。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2018年9月24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10%,并于2019年5月10日起加征关税税率提高到25%。至此,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均在加征关税清单之列,公司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公告资料,公司智能家居驱动系统、医疗康护驱动系统和智慧办公驱动系统的推杆等产品陆续被列入豁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公司之后出口美国的相关产品清关时已被豁免加征特别关税。2020年1月16日,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贸易摩擦有所缓和。

  虽然公司通过在越南设立生产基地、与美国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关税承担比例以及开拓其他区域市场等方式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但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持续和升级,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疫情”)发生以来,公司及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场所均不在湖北区域,疫情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采购方面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线束、塑料粒子、铝型材、漆包线、轴承及粉末冶金件等,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充分;主要供应商位于江苏、浙江、上海地区,所处区域道路运输状况对采购影响相对较小。自2020年3月以来,公司原材料采购已逐步恢复正常。

  2、生产方面

  公司境内主要生产经营场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公司已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在疫情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防控宣传、安全生产等方面均采取了充分措施,通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现场检查。经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复工生产。公司复工以来严格实施防疫措施,通过采取补充人员、增加班次等措施提升产能,产能水平持续增长。

  3、销售方面

  公司主要客户不在湖北区域。公司库存商品的周转天数约40天,库存商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满足执行客户订单的需求。海外子公司美国凯迪、欧洲凯迪和越南凯迪正常运营,海外库存也可部分满足客户订单的需求。此外,公司与客户保持着持续良好沟通,未发生客户取消订单的情形。

  综上,本次疫情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本次疫情短期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但相关影响不构成较大或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的影响,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并于2020年3月底前完全恢复正常生产,预计2020年二季度公司经营业绩较一季度有所改善。本次疫情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814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0年3月末及2020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3,248.51万元,上年同期为27,409.36万元,同比下降15.1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823.09万元,上年同期为3,727.20万元,同比下降24.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619.93万元,上年同期为3,619.43万元,同比下降27.61%。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7,860.93万元至53,581.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16.33%至6.33%;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725.83万元至7,651.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7.36%至17.36%。(2020年1月至6月业绩预计未经审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78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44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6月1日

  (三)股票简称:凯迪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2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5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5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zhou Kaidi Electrical Inc.

  中文简称:凯迪股份

  2、法定代表人:周荣清

  3、成立日期:1992年8月27日(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750万元

  5、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6、经营范围:混合集成电路、微电机、新型机电元件、机械零部件、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智能自动化设备及其配件、机器人及其配件、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制造、加工和销售;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集成应用系统的研发、销售和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长期从事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为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康护、汽车零部件等领域提供配套线性驱动系统产品。

  8、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9、联系电话:0519-67898510

  10、传真号码:0519-67898519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czkaidi.cn/

  12、电子信箱:zqb@czkaidi.cn

  13、董事会秘书:陆晓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现有7名董事,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本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现有3名监事,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并设监事会主席1名。本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4、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凯中投资持有公司2,25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0%,为公司控股股东。

  凯中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其中周殊程先生持有其98.12%的出资额,周荣清先生持有其0.99%的出资额。凯中投资主要从事实业投资,目前仅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周殊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9.33%的股权,周荣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40%的股权,周林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53%的股权;周殊程先生通过凯中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0.00%的股权,通过凯恒投资间接控制公司9.73%的股权。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合计控制公司100.00%的股权。

  1、周荣清先生:196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周荣清先生历任江村五金厂职工、江村五金电器厂车间主任、江村铝电化厂厂长、常州市江村铝电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德丰装饰执行董事;1992年至2016年曾任富达电器厂长、凯迪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2月至今任凯迪股份董事长。

  2、周殊程先生:198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周殊程先生于2010年至2018年8月曾任凯迪有限董事、凯迪股份董事会秘书;2016年2月至今任凯迪股份董事、总经理。

  3、周林玉女士:195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周林玉女士历任武进第二无线电元件厂统计、江村铝电化厂出纳、常州市江村铝电化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德丰装饰执行董事、总经理;1998年至2016年曾任富达电器会计、凯迪有限监事;2016年2月至今任凯迪股份董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75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25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2,486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不低于1,2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发行价格:92.59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57,375,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41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82,338,679.25元,具体如下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6.5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7、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075,036,320.75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92元(按经审计的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值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4.03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9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814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20 年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

  公司2020年1-3月份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质量良好。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减少18,978.84万元,降幅为13.64%,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减少21,792.89万元,降幅为32.50%;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加2,814.05万元,增幅3.90%,负债变化主要系公司2020年1季度偿还了短期借款,所有者权益变化主要是因经营利润增加。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3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了15.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4.2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7.61%,主要原因包括:(1)受境内外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1季度销售订单、产能受到一定影响,致使产销量较2019年同期有所减少,加之公司对部分产品价格进行一定下调,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期下降15.18%;(2)产能及产量减少的同时,房屋及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人员工资等支出呈相对刚性,营业成本较2019年同期减少了898.52万元,降幅5.29%;(3)期间费用2020年1-3月同比减少1,930.49万元,其中财务费用较2019年同期减少1,076.36万元,主要是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变动影响。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3月和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02.38万元和3,227.81万元,同比增长14.70%,主要是公司加强2020年1季度客户回款管理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2019年增加1,666.69万元,且经营性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的增加致使“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增加2,593.31万元。

  2020年1-3月和2019年1-3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944.45万元和18,544.94万元,同比增长26.89%,主要系公司理财产品到期赎回较多,“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增加2,800.00万元。

  2020年1-3月和2019年1-3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854.91万元和-300.00万元,同比增长6518.30%,主要系公司2020年1-3月偿还了部分短期借款所致。

  (四)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9年1-3月及2020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107.77万元和203.16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9%和7.20%,非经常性损益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3,248.51万元,上年同期为27,409.36万元,同比下降15.1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823.09万元,上年同期为3,727.20万元,同比下降24.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619.93万元,上年同期为3,619.43万元,同比下降27.61%。

  1、盈利能力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248.51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3,130.8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99%以上。从产品结构上看,智能家居驱动系统及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合计实现收入22,340.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96.09%,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主营业务产品结构保持稳定;从客户结构上看,公司2020年1-3月前五大客户均为国内外家居领域的领先企业,下游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从产品毛利率上看,公司2020年1-3月综合毛利率较2019年度下降6.26个百分点,主要系产品价格的下调以及产量下降使得单位产品的专用车间、设备折旧等固定性制造费用提升所致。

  2、营运能力

  2020年1-3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3.71次,应收账款周转天数98.38天,2017-2019年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75.36天;存货周转率3.38次,存货周转天数107.99天,2017-2019年平均存货周转天数74.60天。2020年1-3月公司资产营运能力整体较2017-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境内外疫情导致部分客户订单计划有所推迟以及公司生产复工进度有所滞后所致。

  3、偿债能力

  2020年1-3月,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公司2020年3月末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较2017-2019年整体保持稳定,偿债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7,860.93万元至53,581.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16.33%至6.33%;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725.83万元至7,651.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7.36%至17.36%。(2020年1月至6月业绩预计未经审计,亦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01581

  传 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胡海平、李彦斌

  项目协办人:黄建飞

  项目组成员:蒋潇、王书言、王旭、陈菁菁、李一睿、王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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