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4,000万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民汇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年4月27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4月2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基准7.3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4月2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支付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
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该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
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本信托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上述情况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资管新规》第四条要求执行。
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其投资范围不超出上述约定。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除上述投资外,本信托作为投资性资金信托,受托人还将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按照信托资金1%的标准以信托财产代表信托计划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本金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组成部分。
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就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 一致后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无须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通过。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80天(汇率挂钩看涨)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5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5月7日
5、产品到期日:2020年11月3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50%-3.63%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5月6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直接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富力杭州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5月12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12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5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自然年度的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核算收益,但2020年6月10日除外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70%/年(固定信托报酬)
15、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与承诺),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用于富力杭州项目一期及二期的开发建设。
(四)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阳光城昆明滇池半山花园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5月1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1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1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5月18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自然季度月末即3月、6月、9月、12月的 20日核算收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60%/年(固定信托报酬)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资金用于受让昆明滇池半山花园项目7号地块之特定资产收益权,进而用于7号地块的开发建设。
(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路博迈债券1号私募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基金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5月15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15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0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 2020年5月15日
9、交易杠杆倍数:119%(信息来源:路博迈债券1号私募基金月报,截至2020年4月30日)
10、流动性安排:每季度开放(每个自然日历年度的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不涉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路博迈债券1号私募基金I类份额:0.35%/年
15、违约责任:(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应当免责: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其他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基金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基金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投资者自身违法违规原因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 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 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国债期货, 包括:
(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包含正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
(3)国债期货;
(4)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六)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5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运作日:2020年5月14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6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5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计划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终止。自集合计划终止日起,本集合计划不得逬行任何新増投资行为。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消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财产: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分配;本集合计划清算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2、支付方式:从证券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资管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原因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仅用于套保不做方向性投资、不含实物交割)、利率互换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如下: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貝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私募类债券,各类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中所投资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使券的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国债期货(仅用于套保不做方向性投资、不含实物交割)、利率互换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债券若无债项评级,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及其行权产生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中民汇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80天(汇率挂钩看涨)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328;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3328);
3、中信信托?富力杭州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中信信托·阳光城昆明滇池半山花园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路博迈债券1号私募基金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999);
6、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5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9618E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 700,0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主要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82.7071%
2、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3,772,004,594.39元,资产净额:10,659,483,784.54元,营业收入:1,341,819,235.56元,净利润:632,009,188.19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券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12.76亿
主营业务: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主要财务情况: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424亿元,资产净额308亿元,营业收入71.83亿元,净利润35.9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最终资金使用方2018年及2019年1-9月的主要财务状况:
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 1亿元,目前主要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8年、2019年1-9月的总资产分别为34.98亿元、78.41 亿元,净利润为-580.92万元、-4.72亿元,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5、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状况
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进入浙江区域以来,一直积极拓展浙江省范围内有潜力的地区,先后落子杭州、湖州、宁波、温州及金华。目前在浙江省范围内已有25个项目。
6、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
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截至2019年9月报告期末,无违约记录。
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富力杭州项目二期、三期、四期土地使用权和一期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担保;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
7、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12.76亿元
主营业务: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主要财务情况: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424亿元,资产净额308亿元,营业收入71.83亿元,净利润35.9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最终资金使用方名称: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最终资金使用方2019的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9.35亿元,总负债8786万元,净资产28.47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320.13万元。
5、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状况
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滇池半山花园项目尚未开盘,目前首宗地块已经四证齐全,正处于预售准备工作阶段。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正常。
6、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
项目公司以其持有的抵押物为其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阳光城众和以其持有的西藏恒盈67%股权为项目公司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阳光城集团为项目公司履行《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和《融资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向受托人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受托人对转让价款的资金用途、滇池半山花园项目销售回款和保证金提存、使用进行监管。
截至本公告日,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
7、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2、受托方主要财务状况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999)@??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669940.9329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1993年8月1日至5000年1月1日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核准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主要股东信息
主要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3.51%
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9.56%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4.63%
中国远洋输有公司6.25%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3.94%
中国交通建投股份有限公司3.1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9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1%)
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1.2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
3、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2019年度经营收入187.08亿元,净利润72.82亿元,资产总额3817.72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51.28亿元。
5、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名称: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ONG LIU(刘颂)
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Neuberger Berman Asia Limited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6、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状况
资产总额: 85,101,011.04元
资产净额:45,791,457.37元
营业收入:91,101,160.47元
净利润:9,936,900.08元
(信息来源: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财报,最新数据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7、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8年及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7.35%,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32,441.65万元(含所有未到期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14,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6.02%。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若公司经营突发重大变化,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将面临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可能面临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将影响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用于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应自有资金仍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产品,购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产品投资期不超过12个月,资金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资金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辰欣药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及《辰欣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可滚动使用,并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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