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7,237,2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二)被告
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
住所地: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区家具景观大道北侧规划E6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晓丹
(三)诉讼机构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国兴环球(原名“河北建设集团中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一”),约定由被告负责合作项目约200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工作,原告以每亩13万元的单价向被告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原告根据合同一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1年2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万元、3600万元,合计9600万元。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以下称“合同二”),约定由原告将与香河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的31,237,280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抵扣合同一中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合作款项31,237,280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共向被告合计支付了127,237,280元,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履行合同有关义务,鉴于合同一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一,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27,237,2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27,237,280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7,237,280元为基数,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为61,775,436.5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189,012,716.5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
(二)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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