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8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369,119,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5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8,175,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80,943,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79,830,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7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43,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66,986,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41%。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96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53%;反对13,158,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72,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174%;反对13,158,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徐莹律师、郦苗苗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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