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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0-02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兵 07 民初 6 号,就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公司”)发生的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七师中院做出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受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时间:2020年4月9日

  判决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即撤销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兵团第七师中级法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义务;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合事实与理由,公司认为(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0年5月20日,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着手就相关诉讼事项积极上诉,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上述诉讼对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影响。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兵07民初6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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