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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交通大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后续合作内容包括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等事项均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北京交大”) 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交通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稼琼

  开办资本:131123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文学类、理学类、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学科高等专科、本科学历教育。文学类、理学类、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公司与北京交大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北京交大于2020年5月29日在北京交大签署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仅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充分利用北京交大在人才、科研、教学、师资等方面的学术教育优势和京沪高铁在运营管理及轨道交通等方面的资源平台优势,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等方面,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

  (二)合作主要内容

  1. 人才培养。一是将京沪高铁作为北京交大的校外实习基地,为青年教师和学生专业实习、实践场地、业务指导及其它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方面提供帮助。二是共同建立服务于优势学科领域的高水平师资库,为相关业务发展提供“智库”支持。三是北京交大聘请公司具有深厚教育科研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为外聘兼职教授,共同促进新时代、新机遇下的铁路专业化复合型创新人才建设。四是建立人才交流培养长效机制,双方互派技术专家、科研人员开展挂职锻炼、学习考察、学术交流活动。

  2. 科研合作。一是以公司企业战略和需求为导向,依托双方人才、科研、信息、平台等优质资源以及智慧交通、通信领域的优势,积极探索高速铁路智能运维和经营发展模式,丰富产品研发、高铁车站商业开发等相关业务。二是围绕高铁建设、运输组织、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和智能运维技术及经济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联合申请或参加国家级、国铁集团、省市级项目以及实验室开放基金等级别科研课题或自主投入科研项目。联合承担各级轨道交通标准及规章编制、有关专业著作编撰任务。合作开展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三是充分利用双方科研优势,立足铁路重大科技攻关和关键设备、先进技术的研发,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开展对旅客运输、设备设施运维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高公司信息化水平。四是根据公司重大项目论证与技术决策需要,北京交大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支持和管理建议服务,并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根据需要对重大技术难题进行现场对策研究,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五是共同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依托双方合作项目每年不定期组织校企间学术交流,共同参与国内外的有关学术会议,推动科研及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六是共同建立科技奖励联合申报机制,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凝练总结,共同规划科技奖励申报工作。七是共同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根据合作进程需要,适时通过项目合作、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快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

  (三)其他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续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预计对本公司2020年度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与北京交大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充分挖掘和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补联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与北京交大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后续合作内容包括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等事项均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后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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