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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8        证券简称:卓易信息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易信息”)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999,171.28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23号《关于同意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739,2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49元,共募集资金575,871,408.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6,069,712.6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9,801,695.36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19年1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6,544,605.24元、律师费用4,716,981.13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35,849.06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964,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40,259.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32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共2,999,171.28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明细如下:

  单位:元

  上述置换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210号《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审议程序

  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9年12月31日预先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2,999,171.28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210号《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卓易信息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卓易信息截至 2019年12月 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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