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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套发行”)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

  公司本次配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66,663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80.64元,扣除相关发行及财务顾问费用(含税)9,224,999.7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74,980.89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配套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众环验字[2020]010021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2020年5月29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覃建华、沈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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