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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0-104号

  债券代码:128067         债券简称:一心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0人,代表股份344,485,420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73,421股60.673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28,747,631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73,421股57.90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6人,代表股份15,737,789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73,421股的2.771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7,671,509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73,421股的4.873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郑婷婷律师、邓宇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关联企业租赁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 69,600,23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4,485,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4,485,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使用2018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4,485,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4,485,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婷婷、邓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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