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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3版)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下转C75版)

  (上接C73版)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津02执858、8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①查封被执行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②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权属信息。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27、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津02执858、8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①查封被执行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②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权属信息。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28、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2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违约金(以96,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③驳回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2月4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晋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恒大人寿“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本金9,000万及利息630万(自2018年7月4日至2020年2月2日,利息差额9,959,178.08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本金9,000万及利息(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上诉。

  29、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已执行和解,正在履行。

  30、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已执行和解,正在履行。

  3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2017年度第五期短期融资券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400,000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违约金,以2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④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3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000万元、利息210万元、违约金120.6639万元,共计3,330.6639万元;②驳回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9月23日,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晋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0.6639万元”部分,改判上诉人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算至2018年12月31日,差额为517,131.00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系按照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过分高于因上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

  33、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2,800元。按合同约定双方又对部分具体事项分别签订《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技术合同》及《生产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并按《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缴纳了安全保证金10,000元。2016年6月初,被告进场进行施工, 9月份工程即将完工时,被告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告退场,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后续清洗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3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18)沪7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计203,401,700元以及独立违约金20,000,000元;②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514,253.55元(以回购价款206,801,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和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回购价款203,401,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独立违约金及本项所有逾期利息赔偿金额之和,不应超出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标准24%及逾期天数所计算的金额;③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0元;④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追偿;⑤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收账款20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⑥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⑦驳回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9年9月12日,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7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回购价款203,401,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独立违约金及本项所有逾期利息赔偿金额之和,不应超出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标准24%及逾期天数所计算的金额;撤销(2018)沪7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律师费450,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上诉人在2018年10月30日前没有违约,一审法院认定错误,逾期利息应当从2018年10月30日起算;律师费不属于上诉人违约给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该部分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通过逾期利息、独立违约金、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方式进行了补偿,所以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且,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利息等请求已经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依法应当予以调减,更不应当再支持律师费的请求。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23号《民事调解书》:①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在各方当事人至二审法院签署调解笔录后,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249,960,265.75元;②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后30日内按照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利息款项的发票;③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予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宽限期合计30天;④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其他条款。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

  3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300,000,000元的期限延期至2024年10月22日,并按商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分期兑付;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0月22日当日支付全部未偿利息,并按商定的应付利息计算方式支付;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其他商定的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36、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37,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37、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5,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350,000,000元的期限延期至2024年10月22日,并按商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分期兑付;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0月22日当日支付全部未偿利息,并按商定的应付利息计算方式交付;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其他商定的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38、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2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39、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18)沪74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一致确认:原告持有的“16永泰03”票面金额199,198,000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在“16永泰03”债券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均转让给第三人,各被告均直接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②原告、第三人同意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兑付债券本金199,198,000元的期限延期至2022年7月7日,并按商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兑付;③被告在上述第二项展期期间内应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以“16永泰03”应付利息日前一日的剩余债券本金为基数,向第三人支付利息,应付利息日为每年的7月7日;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其他商定的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40、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41、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2,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导致“17永泰能源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42、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8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未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755,557.48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不含)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金额为340,666.70元;②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③请求判令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43、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合计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兑付“16永泰01”、“16永泰03”本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44、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45、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1”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金30,000,000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1,578,082.19元;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1,578,082.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2019年11月20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①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沪010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②判令: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上诉人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金额的违约金。③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三项属于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违约责任”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上诉。

  46、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0KW扩建工程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签订《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温高压管道设备,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合同最终总价为:167,374,360.82元。按照合同第11条,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给付全部货款。被告违约拖欠原告质保金共计15,621,692.80元未付。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后,已结案。

  47、尚永杰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尚永杰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8日,被告与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磨煤机钢球、衬板及湿磨机钢球总承包合同》,约定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八台磨煤机钢球等总承包,期限为五年,合同总价款1,203.443万元。2016年10月14日,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原告。2018年2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财务部门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41,918.43元,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48、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息39,110,849.45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1”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49、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息18,486,708.77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2”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50、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息25,367,779.73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3”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一审已和解。

  5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根据《 “17永泰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2、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7,220.05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补救措施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3、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3,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4”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渝01执保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2,214,373股,冻结期限为3年。

  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54、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共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9日,出票人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电子承兑汇票1张,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29日,收票人为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总金额为10万元,之后该票据多次背书,转让给必康百川(河南)有限公司,必康百川(河南)有限公司在与原告进行药品买卖时,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原告请求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432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55、顾汉祥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顾汉祥

  被告: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6,476.10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结案。

  56、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4,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7、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2”中期票据的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8、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出票人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款人为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日2019年2月8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原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方合园商贸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2月8日,原告提示承兑人付款,但至今未能兑付。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红珊瑚可转债”等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本金151,201,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和解协议及时兑付到期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2民初5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36个月。

  2019年9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共计限额155,919,296.16元。

  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60、王剑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剑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6日至2018年7与2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了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华瀛大厦”施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3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目前该案件一审裁定后,已结案。

  61、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华瀛大厦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分别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华瀛大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确定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4,007,961.92元,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1391民初2409号《财产保全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块土地使用权。

  2019年8月9日,被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①判令被反诉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反诉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迟延交付工程违约赔偿金15,554,558.72元;②判令被反诉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反诉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保证金100万元;③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2020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350,328.8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9,350,328.8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华瀛大厦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350,328.8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③驳回本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④驳回反诉原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月20日,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892,328.88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撤销对本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的错误分配,改判本诉中未获支持部分数额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于2018年10月10日启用的458,000元早于双方签订的《华瀛大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该笔款项已在双方结算款中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为“华瀛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给其造成的损失主张调整增加违约金,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本诉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错误。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上诉。

  62、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锅炉补给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原告进场后开始向原告陆续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与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施工图相比,调整和变更的工程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造成工程成本严重增加,工期严重推迟。原告仍于2015年10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工程变更巨大,最终结算时双方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2日,公司收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①依法判令本案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图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860.52万元及迟延支付的损失1,615,691元;原诉讼请求为未支付工程款及损失800,911元和工期延误费用及损失3,861,480元,新增加诉讼请求10,220,891元,合计14,883,282元。

  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63、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北方信托民族招商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 “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16,00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64、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北信聚宝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7永泰01”本金4,0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17永泰01”债券存在严重预期违约情形。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二、前次披露日至目前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新增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输煤系统皮带机胶带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皮带机胶带,合同总价款为2,487,14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输送胶带,原告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1,989,715.20元(合同总价的80%),还欠497,428.80元货款尚未付清,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也未退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索,但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7,428.8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合计746,143.20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248,714.40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欠款746,143.2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25,505.15元;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97,428.8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合计746,143.20元。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

  2019年12月11日,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上述川汇区法院4434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没查清合同是否约定了检验期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错误判决上诉人怠于行使质量异议权力;一审错误评判上诉人应自行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设备款、返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无依据;一审程序违法。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已上诉。

  2、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下转C7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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