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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下转C74版)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泰能源”)累计诉讼金额8,466,609,792.70元,其中:自2019年8月8日至本次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798,408,931.62元。公司前期诉讼事项已于2019年 8 月8日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9-077号)中进行了披露。此次披露是对于公司近期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累计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标准而进行的合规披露。

  ●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中已和解、已撤诉和已结案的案件共32件,涉及金额合计2,444,339,510.41元;新增诉讼案件中已和解、已撤诉和已结案的案件共7件,涉及金额合计2,233,242,411.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合计8,466,609,792.70元,其中:自2019年8月8日至本次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798,408,931.62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2、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购买被告转让的煤炭削减量指标,并于2015年4月1日三方签订《煤炭削减量指标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沟通,但被告没有明确的说法,并且不与原告确认最终转让价格。由于被告的拖延和回避,致使三方无法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报价,原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4、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锅炉补给水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报价,原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5、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1411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5,042,574.49元;②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7,957,79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及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5,042,574.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④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13,043元。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6、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1410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2,712,110.23元;②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以本金18,542,422.0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及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2,712,110.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向申请执行人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④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60,112元。执行裁定如下:①冻结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92,872,222.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②冻结被执行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92,872,222.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9、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10、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11、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评估费4,198,098元及滞纳金(以4,198,09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②驳回原告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5日,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一审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原告共同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苏州市环保局“认可”的理解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按2,364,762.317吨评估量折算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沙洲公司申请的调查事宜未予理涉,程序不当;一审法院以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为由,判令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确认支付评估费尾款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令违约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已上诉。

  12、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842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②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③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④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⑥驳回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2月3日,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105民初65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华中融资公司关于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无合同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金额已包含对被上诉人全部损失的赔偿,保全保险费不应再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不属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已上诉。

  13、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844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②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③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④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⑥驳回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2月3日,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105民初658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华中融资公司关于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无合同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金额已包含对被上诉人全部损失的赔偿,保全保险费不应再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不属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已上诉。

  14、赵建凯与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建凯

  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7日,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原劳务派遣工赵建凯(历史遗留问题),以同工同酬为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差额124,108.32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送交的材料证据不足,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本次仲裁不服,为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1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2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375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3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5,854元;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④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2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309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30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2,543元;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④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2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为: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违约金为:以5,000万元加上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4,600元;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④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2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2亿元及利息0.084亿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能按期支付本息合计金额为基数 ,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8年7月5日起至结清日止);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61,360元;④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⑤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9、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5日,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苏州市环保局“认可”的理解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按2,364,762.317吨评估量折算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的调查事宜未予理涉,程序不当;一审法院以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为由,判令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确认支付评估费尾款无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已上诉。

  2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1、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

  2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目前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3、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1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执94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裁定为: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银行存款156,041,833.55元,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977,850.66元,及提前到期后的利息(以未付租金156,041,833.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回购价款1,000元;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32,7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5,364元;④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举证通知书》。

  2020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①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22号民事判决;②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永泰02”债券本金4,297.80万元及利息4,429,329.86元,并以4,297.8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③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

  25、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执79号《执行通知书》:①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18,819,375.00元(以1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1%计算,2018年7月1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9.6万元、保全费用8.525万元,合计38.125万元;③被执行人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01,71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7,407.34元。执行裁定为: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17,100万元(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②如冻结、划拨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26、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转C7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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