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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署了《调解协议》。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荣凯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曹永贵

  被告五:许丽

  被告六:李火荣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二期直接融资工具回购本金合计4,000万元;

  (2)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80,273.97元(以第一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4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第二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2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嗣后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万元;

  (4)判令原告对票据号码为230758800555820181105282928211 (金额2,000万元)、230758800555820181106283602730 (金额2,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原告在该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签订《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认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2%,产品期限为268天,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又签订《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认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2%,产品期限为268天,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签订《票据质押协议》,约定被告祥荣凯公司将其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原告,票据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承兑人、保兑函出具人为被告金贵银业。2018年11月5日,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出具《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担保函》 (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 (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公司分别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签订《投资款与投资收益差额补足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山东金融交易中心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1月8日向被告祥荣凯公司转款2,000万元、2,000万元。协议约定的融资工具到期后,被告祥荣凯公司未能按协约定兑付,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要求被告金贵银业公司承兑汇票,被告拒付。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未按约定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金贵银业公司未能根据协议要求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起诉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银行存款5,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2020-15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3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股权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76、2019-110、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执行通知如下:

  (1)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2,713,147.45元;

  (2)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2,052,944.23元;第二阶段违约金以82,713,147.45元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3)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72,000元;

  (4)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支付案件受理费466,840元;

  (6)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45、2020-029)。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执行通知如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7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48,929.44元;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负担申请执行费79,849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一致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于2019年9月20日、9月25日、9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Z430703800LDZJ201900010、HTU430703800FBWB201900001、HTU430703800FBWB201900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经到期。

  (2)金贵银业立即按2019年9月20日、9月25日、9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Z430703800LDZJ201900010、HTU430703800FBWB201900001、HTU430703800FBWB201900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各项债务。

  (3)金贵银业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00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为:建郴南大银承(2019)038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1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2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3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4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5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6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7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8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9号)约定计算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上述第(2)、(3)项债权对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对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3343.5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金贵银业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案件受理费2,516,161元,减半收取1,258,080.5元,由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8)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及《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

  2、《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

  3、《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

  4、《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

  5、《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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