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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8

  债券代码:155782          债券简称:19同方01

  债券代码:163249          债券简称:20同方01

  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监管工作函

  1、《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碳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55号)

  (1)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碳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55号)。因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披露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就以石墨烯为主的碳产业发展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未就具体的投资项目和金额、相关管理团队激励机制、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优惠政策等进行披露,也未及时按规定履行申请豁免的程序,要求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核实就上述事项是否应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及时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了书面回复。

  2、《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07号)

  (1)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07号),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涉及的公司旗下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放弃参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公司与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次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核实及全面自查。

  (2)整改措施

  公司及时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了书面回复。

  (二)监管关注

  1、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77号),指出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超过50%,但公司未在2015年度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该情形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该等事实和情节,对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范新、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佳、财务总监刘卫东、董事会秘书孙岷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三)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58号),指出公司在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未对商誉及无形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导致预计数据与之后披露的更正公告、年度报告中的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存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及时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警示函中的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和反省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并报送北京证监局。公司认真吸取2018年度业绩预告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的经验教训,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及规范运作整改;加强内部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各级企业财务核算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及早发现并沟通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控参股企业的有效管理;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聚焦主业发展业务。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整改和落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公开谴责

  1、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0]35号),指出公司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审慎地评估当期投资损益、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等,导致公司预告的2018年度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巨大偏差;同时,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对可能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事项进行充分、明确风险提示,且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立业、时任总裁黄俞、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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