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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1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22,370,9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474,190.4元,转增132,237,09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54,608,047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陈保华先生、苏春莲女士、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54,608,047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4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6-85015699;0576-85991096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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