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6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0年5月1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6,926,8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6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5,534,2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6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92,6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27,0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0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34,4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92,6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2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8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289,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02%;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8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9,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02%;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8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9,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02%;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王城宾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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