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0-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7日,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0年2月24日,遵循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改,公司与合肥东投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作为正式版认购协议。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综合考虑该监管问答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经与合肥东投协商一致,2020年6月1日,公司与合肥东投决定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该事项已经合肥东投控股股东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进一步达成如下内容,以兹遵守:
1、双方同意,鉴于乙方不适用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中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相关内容,乙方不再以董事会确定的投资人身份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改为以询价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认购总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
2、乙方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具体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甲方《非公开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进行意向申报,拟申报数量为8亿元除以拟认购价格。若乙方进行意向申报后作为发行对象最终获得配售,则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乙方控股股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就原认购协议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成的条款均无需继续履行。双方均不因原认购协议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补充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和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补充协议约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6、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协议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等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7、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合肥东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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