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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Silverac Stella (Cayman) Limited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后,发表意见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召开的2020年第23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未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根据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提交审核。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收购标的资产有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链,是公司实现持续较快发展的重要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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