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波: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4号)决定对你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63,277.06元,并处以5,663,277.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证监会稽查局备案(传真:010-88060041)。逾期不缴,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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