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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贵阳院承包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在人民币250,000,000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50,000元(暂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贵阳院承包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城投)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环路廉租房1-1号

  法定代表人:董登高

  被告: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与华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承包公司归还到期债权、支付垫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1)、《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9)。

  2016年1月15日,贵阳院承包公司与西秀城投及华大公司签订了《信用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B2016-ZB01-03),约定西秀城投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的资金人民币2.2亿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垫资款本息偿付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西秀城投应在收到贵阳院承包公司书面索款通知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上述担保清偿责任,若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担保义务,则贵阳院承包公司每日可按照《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债权总额人民币2.5亿元的万分之五向西秀城投收取违约金。

  贵阳院承包公司于2019年8月向华大公司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华大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约人民币3.67亿元,贵阳院承包公司向西秀城投发函要求其按《信用担保合同》约定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西秀城投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西秀城投在上述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贵阳院承包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黔01民初1451号)受理了贵阳院承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西秀城投对华大公司欠付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人民币3.67亿到期债权(以(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内容,暂计至2020年4月7日)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请求判令西秀城投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5万(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775万,2020年5月21日起按以人民币2.5亿元为基数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履行完全部保证责任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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