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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 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2020)苏0281民初2830号《传票》、(2020)苏0281民初335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20)苏0281民初3347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被传唤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被传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

  6、应到处所:江阴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恶意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对外恶意宣传公司、诽谤公司董事及高管;

  (2)依法判决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4、主要事实及理由:

  2020年1月开始,被告因和原告其他股东存在矛盾和争议,损害原告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正常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合作客户将暂停合作而导致原告供应商订单出现问题,截至目前合计造成了经济损失(含商誉损失)为人民币4,000万元。

  二、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2830号《传票》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20)苏0281民初2830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被传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20年6月9日下午14时

  6、应到处所:江阴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3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董事会决议;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5、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召开并通过的2020年3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及被告《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决议。

  三、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53号《传票》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20)苏0281民初3353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被传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20年6月9日下午15时

  6、应到处所:江阴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5、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召开并通过的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及被告《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撤销该两个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近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13,650,728.00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6%,上述银行账户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相关法律诉讼将按法院程序积极推进,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结果前,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董事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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